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召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全区劳动争议审判与仲裁工作成效及创新举措,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全区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5926件,审结35038件,其中调解结案6218件;2024年通过专项执行行动为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4.2亿元。各级人社部门积极构建“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的调解新格局,2024年,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突破80%,仲裁结案率达99.13%。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院、自治区人社厅联合发布8件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合同解除、竞业限制、“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障等内容,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权益的平等保护,着力维护劳动就业领域的社会稳定,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部分典型案例:
1.“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
【基本案情】
苏某(女)在广西某纸业公司担任电商客服。苏某在产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公司未与苏某协商一致,在其哺乳期间调整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仅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10元,不再有计时计件工资。苏某的劳动合同在哺乳期间届满,公司即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苏某不满公司对其调岗降薪,不同意续签并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同意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苏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广西某纸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裁决结果】人民法院判决:广西某纸业公司向苏某支付工资差额9623.27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31.10元。
2.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三年专科学制大专生,在最后一个学年经就读院校推荐到某木业公司定岗实习,岗位为接单员。实习期满后至正式毕业前,李某继续在某木业公司工作,公司对其进行排班,每月以“2300元+提成”支付报酬。某日李某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父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李某与某木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父母的请求。某木业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决结果】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某木业公司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黄某某系某机械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以调整黄某某的岗位及工作地点,同时双方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书》明确对岗位调整应经过相关考核确定。
2022年12月,某机械公司将黄某某从文秘一职调整到生产操作人员岗位。黄某某通过微信向公司管理人员表示不同意调岗。
后某机械公司以“经营困难且黄某某不同意调岗”为由向黄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黄某某的劳动合同。
黄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4820元。
【裁决结果】人民法院判决:某机械公司向黄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887.47元。
4.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名会计,于2021年12月8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23年3月7日,因李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李某离职后,某科技公司提出因李某在职期间存在五次工作过失,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要求对李某进行罚款25000元。李某不同意支付,某科技公司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李某支付因违反规章制度罚款25000元。
某科技公司提交了2023年1月13日制定的《日常管理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签阅表》及五份《处罚通告》,处罚通告的作出时间分别是2022年4月7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8月11日、2023年1月13日、2023年2月16日,均载明因李某存在重大工作错误,依据《日常管理规范》决定给予李某5000元处罚。同时,某科技公司自认李某发生工作过失的时间均在2022年。
李某辩称在职期间从未收到过《处罚通告》。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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