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损物事故频发,已成为“城市上空的痛”。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桂林市一起因高空坠物导致车辆受损的案件,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明确了责任划分,引发社会关注。
2024年6月22日中午,市民谢女士将车停在自家车库门前。当晚,与谢女士同住一个小区的业主杨先生发现自家阳台玻璃自爆,便在小区业主群发出通知。谢女士看到通知后下楼准备移车,然而未等她将车开走,杨先生家的玻璃整体脱落,砸中了谢女士的车,导致车辆多处损坏。谢女士经杨先生同意后将车送去维修,支付了22462元维修费。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谢女士遂将杨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折损费、交通费等共计43362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杨先生申请,追加小区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庭上,杨先生称谢女士将车停在非停车区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且物业公司未尽管理维护义务,也应担责,而玻璃自爆属不可抗力,自己不应担责。物业公司则表示,杨先生是玻璃掉落房屋的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自己在此次事件中无侵权责任和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对住房及内部设施负有管理、维修和注意的义务。玻璃自爆并非不可抗力因素,其玻璃掉落砸坏谢女士车辆,杨先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辩解意见不被采纳。谢女士停车的地方虽是自家车库门前空地,但并非其个人所有,且不属于规划内停车位。物业公司虽证实履行了部分管理维护责任,但未能对谢女士乱停车行为采取合理措施或提醒制止。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为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法院酌情判定谢女士和物业公司各承担车辆受损10%的责任,杨先生承担80%的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在主办法官督促下,被告均已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表示,物件脱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房屋所有人应定期检查高空坠物风险部位,物业公司要加强巡查管理、排查隐患,广大业主和车主也应自觉遵守小区秩序、规范停车,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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