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相约的一场“摩友”自驾出游,最终以悲剧收尾。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广西梧州市两级法院对一起“摩友”车祸身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同行9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死者家属的40余万元索赔诉求。
2024年2月,邱某通过微信联系林某,邀约其自驾摩托车前往蒙山县、金秀瑶族自治县游玩,并创建了“2·17蒙山-金秀”微信群。2月17日,林某从梧州市区出发前往蒙山会合,途中又有多名偶遇的摩友加入微信群同行。次日,林某与邱某等人结伴前往金秀,途中因未注意左急转弯标志、未规范佩戴头盔,其所驾摩托车发生侧翻,林某当场身亡。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林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父母签收后未提异议。但悲痛之余,林某父母认为,邱某组织了危险的摩托车竞技飙车活动,遂将邱某等9名同行者诉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庭审中,邱某等人辩称,此次出游是普通结伴看演出,并非竞技飙车,事发时9人均不在现场,且到现场后第一时间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已履行救助义务。“其余8人事前与林某素不相识,是途中偶遇同行,微信群聊天、监控视频均无飙车相关内容。”邱某表示,林某父母未能举证证明其死亡与同行者有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长洲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驾摩托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规范佩戴头盔、未谨慎观察路况),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而邱某等人既未组织危险活动,其行为与林某死亡也无因果关系,且已履行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担责。林某父母无法证明邱某等人存在过错,其诉求缺乏理据。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林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驾出行中,个人需对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法官提醒,组织者或同行者仅在存在过错(如组织危险活动、未尽救助义务)时才需承担责任,主张权利需提供充分证据。此次判决也明确了“无过错则无责任”的法律边界,为类似结伴出行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记者:韦薇
通讯员:李继远 车玲梅
编辑:孙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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