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出抚养费,是否影响探望权?法院这样判

近日,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明确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为相互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支付抚养费并非拒绝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为家庭教育关系中亲子权利的保护划定清晰法律边界。

本案中,阿雯与阿俊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2014年先后育有大宝、二宝两名子女。2024年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孩子由男方阿俊抚养,女方阿雯无需支付抚养费,且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与学习的前提下随时探望,每逢周六、周日还能带孩子外出活动或留宿,阿俊需配合提供探望便利。

离婚后,大宝、二宝随父亲阿俊共同生活。阿雯在行使探望权时,与阿俊就探望的具体方式、时间多次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阿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俊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其行使探望权。阿俊则辩称,孩子本身不愿随阿雯离开,且阿雯自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认为其每周接走孩子的诉求实质是变相争夺抚养权,据此请求法院驳回阿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阿雯与阿俊在协议离婚时已对探望权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阿雯作为母亲,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诉求于法有据。同时,探望权的行使需以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与生活为前提,兼顾合理性与适度性。综合考量双方意愿、子女年龄、就学情况及居住距离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阿雯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具体为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10时到阿俊住处接走孩子,当日下午5时前送回;寒暑假期间,阿雯可在寒假接走孩子共同生活7天、暑假接走共同生活14天,阿俊需履行协助义务。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释法称,抚养费的支付旨在保障子女的生活与教育需求,而探望权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享有的法定情感权利,二者相互独立。未支付抚养费并非法律规定的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同理,未行使探望权也不能成为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借口。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双方应秉持对孩子的关爱,理性协商探望事宜,共同为子女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此次判决不仅妥善化解了家庭矛盾,更清晰阐释了抚养费与探望权的法律属性,为同类家事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司法参考,也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在离婚后对子女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记者:韦薇

通讯员:宁红桦

编辑:宁玉桦

责任编辑:农荟颖

值班编审: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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