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透露他人电话号码是否构成侵权?法官这样说

12月25日,记者从宾阳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化解一起个人信息泄露纠纷案,该案也为人们在日常人际交往中如何预防信息泄露敲响了警钟。

张某与李某多年前产生过节,李某怀恨在心,四处打听张某的信息。2024年,李某偶然结识张某的朋友王某,王某在明知双方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未经张某允许,擅自将其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微信名片及公司营业执照等提供给李某。

此后,张某频繁遭到李某的电话骚扰和威胁,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张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侵犯其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王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并未泄露张某的“核心隐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也是公开信息,且李某后续的骚扰行为与其无关,张某亦未能证明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庭审后,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展开释法说理:一方面明确告知王某,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责任;另一方面也向张某说明,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损失或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缺乏依据。

最终,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出具书面致歉信,张某放弃索赔主张。这起因随意透露他人电话号码引发的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法官说理】

私人信息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与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个人私密信息与个人的生活安宁相关联,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隐私权属于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转发他人的电话号码不一定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侵权区别在于转发电话号码的目的,以正常社交为目的转发此类信息不构成侵权。具体到本案,承办法官认为电话号码作为具备通讯作用的个人信息,对于特定群体是公开的,但对于其他人则处于保密状态,属于公民不愿意被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被告向第三人公开原告的电话号码时明知第三人并非出于善意,与后续原告被骚扰形成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隐私权的保护需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例如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不构成侵权,但需确保目的正当、方式合理。尊重他人隐私,不擅自公开、传播非公开信息,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陈东玲

编辑:孙玥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李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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