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楼道、走廊、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属全体业主共有,更是紧急情况下的生命通道。然而部分业主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物业依规清理后反被起诉索赔。12月25日,记者从江南区法院获悉,该院在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梁某系江南区某小区业主,因其长期将私人物品堆放于小区负二楼地下室公共区域,2024年7月19日,该小区物业公司在该堆放点墙壁及物品上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载明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影响环境卫生且存在火灾隐患,要求业主于7月23日前清理,逾期未清理视为无主物品处理。
因梁某未按期清理,8月18日,物业公司安排旧货回收人员上门回收。次日,梁某发现物品遗失报警。之后,物业公司将物品送至梁某指定地点,但梁某以物品存在缺失为由拒绝收货。因双方就物品返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又将该批物品拉回至旧货回收店。梁某认为物业公司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2419元。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作为案涉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长期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张贴《杂物清理温馨提示》明确了清理期限及逾期后果,已尽合理告知义务。梁某逾期未清理,物业公司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保障消防安全,在无法联系梁某的情况下,安排旧货回收人员清理,履职正当。
因梁某报警,物业公司将物品送回,结合现场照片及送货视频,运回物品种类与原物基本吻合。梁某主张物品缺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现场清点固证,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其应自负举证不利后果,其拒收物品后再起诉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梁某堆放的物品价值,其主张财产损失12419元,仅提供自行手写价格表,未提交购买记录、票据等有效证据,且物品已使用存在折旧,根据查明的事实,梁某堆放的物品均属于废旧物品,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价值不予采信。
综上,梁某擅自长期占用公共区域堆放废旧物品,违反法律及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尽告知义务,清理后亦按要求返还物品,履职无不当,梁某无正当理由拒收导致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梁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2419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江南区法院判决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共区域、消防通道严禁私占。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履行清理催告义务,明确提示堆物存在火灾隐患,梁某长期占用公共地下室堆放私物,占用消防通道、危及公共安全,经催告逾期未清未认领,物业依规处置合法正当,其索赔诉求被法院驳回。
公共区域属业主共有,绝非私人储物空间,堆放杂物容易堵住逃生通道,增加火灾风险,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法官提醒,切勿在楼道、楼梯间、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堆私物,自觉守规护公共安全,物品存放用自家空间,遇纠纷合法理性解决,共护安全整洁居住环境。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黄爱纯 李珊
编辑:孙玥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李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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