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5年12月25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不是南宁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十五届人民政府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二、本市选出的驻邕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代表;

三、政协第十二届南宁市委员会委员;

四、本市的其他厅级领导;

五、市十五届人大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市委副秘书长;

七、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八、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九、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一、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处级干部;

十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四、市群团组织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五、市级双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一位主要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编辑:汪峰屹

责任编辑:覃凤妮

值班编审: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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