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守牢生态底线,又要为企纾困解难;既能为小微主体减负,又能守住执法底线!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聚焦生态保护与企业纾困、小微市场主体减负、行政协议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关键领域,通过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指引作用,总结交流涉企行政审判经验做法,切实提升全区涉企行政审判工作质效。
为企纾困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
——木业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系列案
某泰木业公司等五家木业公司因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构成“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某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五家木业公司分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计达108万元。该五家木业公司分别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立足“化解争议、助力企业存续”目标,以“面对面”调解会的形式向企业负责人详细释明行为违法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向相关部门说明企业当前的经营困难,逐案沟通分期缴纳罚款、延长整改期限等事宜。
经多轮协调,某市生态环境局同意该五家木业公司分期分批履行罚款义务,该五家木业公司则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加快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确保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法院同步出具调解书确认调解结果,5起涉企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件得以全部化解。
依法适用“首违不罚”为小微市场主体减负赋能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罚款案
某餐饮店员工向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二轮电动车投放广告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向其交通工具发送广告”的违法行为。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餐饮店处以5000元罚款。该餐饮店未缴纳罚款,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发现,某餐饮店虽有违法行为但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在被查获后当场收回广告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首违不罚”条件。
据此,法院书面建议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评估对某餐饮店予以罚款处罚的必要性。经重新审查评估,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对某餐饮店开展“专题法治教育”。
在接受教育之后,某餐饮店承诺以后将依法经营,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亦向法院申请撤回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该案以和解方式实现实质性化解。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促推争议实质性化解
——某公司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提案
某开发区管委会与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某公司付清土地款后为其办理土地证。某公司投资建设厂房、水电等配套工程,但某开发区管委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办证义务等。后某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并请求补偿地上物。由于就补偿金额协商未果,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某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定职权,案涉协议无效,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财产返还及过错赔偿责任。但案涉项目已实际投产多年,地上建筑设施设备已获长期使用,简单判令双方互返财物必然导致可继续利用的设施设备被直接毁损,不利于企业稳定经营且增加各方负担。
鉴于某开发区管委会在协商中一直有接收意愿,由某开发区管委会接收处理可减少各方损失。故法院判决由某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补救措施,接收处理案涉场地、地上建筑、设施设备并对某公司预付的土地款、土方工程及案涉地上建筑、设施设备的折价补偿款一并作出处理。
记者:韦薇
通讯员:马琳
编辑:罗竹君
责任编辑:农荟颖
值班编审:覃凤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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