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签下的合同,施工中途却被要求增加费用,这是许多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可能遭遇的烦心事。1月24日,记者从南宁市宾阳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因装修公司单方加价而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支持业主诉求,为面临类似困境的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也再次为装修市场经营者敲响了诚信履约的警钟。
2022年9月,家住宾阳县的罗女士与当地一永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工程款为197900元。合同签订当日,罗女士支付了50000元,公司出具了家装定金收据但未经罗女士签字。双方另约定,如不由该公司施工但需设计服务,将按面积收取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于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设计效果图。然而在2024年6月至7月间,公司告知罗女士因房屋实测面积及柜子面积增加,装修总价需从197900元增至223000元。罗女士无法接受这一加价要求,于7月15日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50000元。
协商未果后,罗女士将房屋交由他人装修,并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装修公司则提出反诉,认为罗女士擅自解约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3958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装修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在缔约时应核实装修面积等主要数据,其仅以估算面积报价并定为固定价款,且未约定有权根据实测面积调价,应受合同固定价条款约束。装修公司单方提出增加价款并拒绝按原约定价款施工,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关于50000元款项性质,法院认定为工程预付款而非定金,因相关收据未经罗女士签字确认。合同因装修公司违约而解除,根据《民法典》规定,装修公司应将预付款返还。同时,考虑到装修公司已提供设计服务,法院酌定罗女士支付设计费6000元,该费用可从应返还款项中抵扣。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解除,装修公司返还罗女士44000元,并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价款、支付方式及变更程序等关键条款。装修经营者应诚信经营、规范缔约,不得在合同签订后随意加价,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案为装修行业低价签约、中途加价的乱象敲响了警钟。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陈冬玲
编辑:吴嘉兴
责编:庞丽娜
编审: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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