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今年起施行

推动历史文化和历史建筑保护,南宁有新举措。

日前,《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这部承载着厚重历史文化使命的地方性法规,为南宁市丰富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筑牢了保护屏障,也开启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建设融合发展的新篇章。

南宁市出台法规为老街区老建筑筑牢保护屏障。图为夜色下的“三街两巷”人头攒动。 记者 宋延康 摄

据统计,目前南宁市已公布“三街两巷”、中山路、蒲庙老街、陈东村、宾州古城和雁江古镇等6片自治区级历史文化街区;先后公布155处历史建筑,涵盖近现代骑楼、传统宗祠、传统民居、名人故居、近现代建(构)筑物等类型,超过30%分布在历史文化街区,其余遍布于市区(县)不同区域。如何创新保护利用,让老街区老建筑“活”起来,是推动历史文化传承和保护的重要课题。

2013年,《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为延续城市文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更新提速、保护理念升级,2024年,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立法程序,经过修订,形成《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城市留住记忆、让市民记住乡愁,以法治方式守护南宁的根与魂。明确保护责任人是落实保护工作的关键。《条例》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确定了相应的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责任人是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开展日常巡查、依法处置危害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以及防范安全风险等责任。

国有历史建筑的管理人即为保护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或实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及安全防护,保护建筑的核心价值元素等责任,若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住建部门并采取保护措施。

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建设活动,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

《条例》明确,关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在布局、体量、高度、立面等方面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比如,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或无序开发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禁止刻划涂污、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禁止违法搭建、禁止拆改核心构件、禁止损坏结构安全及其他影响保护的行为等。总体上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修缮装饰、添加设施等建设活动的审批程序。

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是实现历史文化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重要途径。《条例》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推进其合理利用,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起来。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条例》规定,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减免租金、容积率奖励等多种方式,促进合理利用。对于非国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等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旅游观光、文化创意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优化使用功能,以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条例》还对政府部门推动和保障合理利用的职责作出规定,其中,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统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文化旅游资源,组织收集和整理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以及其他文化元素,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记者:杨盛

通讯员:赖雄

编辑:罗竹君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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