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某企业提交的中止支付信用证款项申请。该院立即启动快速审查机制,一方面指导申请人完善申请材料,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另一方面组成专业审判团队,迅速核实贸易背景,全面审查合同签订、信用证开立、单据提交等各个环节,确保准确了解案件事实。当天便裁定中止支付价值逾4400万元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有效避免了企业巨额损失,彰显了司法护企的力度与温度。
据悉,2025年7月,申请人某企业(买方)与被申请人台湾某公司(卖方)签订了5万吨铁矿石买卖合同,约定货物由阿曼苏哈尔港船运至中国港口。买方依约通过银行开立了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4400多万元的信用证。2026年1月15日,信用证开证行通知买方,其已收到台湾议付行交付的单证,并附货物已装船清洁提单。该提单的签发日期是2025年12月25日,买方通过登录船讯网核实,船舶实际上于2026年1月10日才抵达装货港。船舶到港时间晚于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卖方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而开证行通知买方将于2026年2月14日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怀疑卖方存在提单欺诈行为的买方焦灼万分,抢在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南宁市中院提起止付信用证申请,并提供了与信用证金额等额的现金担保。
南宁市中院经审查发现,该企业在铁矿石贸易中提单装船时间早于船舶实际抵达装货港时间,涉嫌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且没有证据证实船代公司的真实性,卖方未向买方和开证行进行合理说明。鉴于该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400多万元,如不及时中止支付,将给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巨额损失,南宁市中院依法适用“欺诈例外”原则,于立案当日作出止付裁定,认定受益人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存在信用证欺诈。
据了解,这是广西法院首例涉台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案件。南宁市中院通过依法及时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为企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安商护企”的良好法治环境。
记者: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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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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