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力量护航美丽河湖

日前,《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将促进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制度更加健全,进一步统筹解决好各类水环境问题,持续擦亮“中国绿城”金字招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美丽南宁和生态文明强市。

南宁市建城区有18条内河和5个湖泊,水系复杂,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给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立良法方能保善治。南宁市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强化河湖长制,立足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出台了《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红瑜说:“《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热切期盼,高质量完成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批准等多个立法环节,制定出16条法规内容,力求解决好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定》明确,南宁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分级分段组织领导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建设、治理和监督;水资源、水域岸线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分别明确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

南宁市水利局河湖科科长李洁说:“《规定》明确要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内河湖泊清淤疏浚、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改造,恢复、增强城市内河湖泊自净功能。要组织治理黑臭水体,结合城市内河湖泊污染源、水系分布和补水来源等情况,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

《规定》明确,水体黑臭情况基本消除后,对生态自净能力较弱的水体,还应当强化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确保整治工程长效运行。同时依托城市内河湖泊自然形态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结合内河湖泊各自特点和功能需要,配建旅游、休闲、健身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生态廊道建设涉及绿化或者种植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除防浪林、护堤林外不得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

南宁市水利局河湖科科长李洁说:“ 《规定》指出要加强城市内河湖泊水域保护,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环境不受破坏。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内河湖泊沿岸植被的破坏,保持沿岸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和建筑垃圾,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

此外,《规定》明确不得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擅自修建拦河湖、跨河湖、临河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湖管道、电缆;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城市内河湖泊、破坏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活动。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理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张萍 通讯员:卢明发 徐鹏程)

 

阅读量:4356 编辑:苏欣然 朱振嘉(实习) 责任编辑:李绍华 值班编审:党军
《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力量护航美丽河湖
2024-08-12 17:25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广播电视台
编辑:苏欣然 朱振嘉(实习) 责任编辑:李绍华

日前,《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后将促进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制度更加健全,进一步统筹解决好各类水环境问题,持续擦亮“中国绿城”金字招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建设美丽南宁和生态文明强市。

南宁市建城区有18条内河和5个湖泊,水系复杂,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给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立良法方能保善治。南宁市从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强化河湖长制,立足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出台了《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刘红瑜说:“《规定》制定过程中,起草组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热切期盼,高质量完成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批准等多个立法环节,制定出16条法规内容,力求解决好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规定》明确,南宁市和城区人民政府分级分段组织领导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解决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建设、治理和监督;水资源、水域岸线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分别明确住建、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

南宁市水利局河湖科科长李洁说:“《规定》明确要定期组织实施城市内河湖泊清淤疏浚、生态补水和污水截流等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水生态、水环境改造,恢复、增强城市内河湖泊自净功能。要组织治理黑臭水体,结合城市内河湖泊污染源、水系分布和补水来源等情况,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多种措施。”

《规定》明确,水体黑臭情况基本消除后,对生态自净能力较弱的水体,还应当强化生态修复工程建设,确保整治工程长效运行。同时依托城市内河湖泊自然形态建设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结合内河湖泊各自特点和功能需要,配建旅游、休闲、健身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生态廊道建设涉及绿化或者种植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植物品种、布局、高度、密度等不得影响行洪通畅,除防浪林、护堤林外不得种植影响行洪的林木。

南宁市水利局河湖科科长李洁说:“ 《规定》指出要加强城市内河湖泊水域保护,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保证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水域功能不衰退、水环境不受破坏。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内河湖泊沿岸植被的破坏,保持沿岸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和建筑垃圾,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

此外,《规定》明确不得擅自填河、填湖造地,明河改暗河;擅自修建拦河湖、跨河湖、临河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湖管道、电缆;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城市内河湖泊、破坏城市内河湖泊水环境的活动。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清理施工便道、围堰等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张萍 通讯员:卢明发 徐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