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说法讲理》节目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民法典(高空抛物)

(点击音频收听完整节目)

↓↓↓

(本期节目主持:北方,嘉宾: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小娟

高空抛物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大到花盆、酒瓶

小到铁钉、果核

极有可能会致人受伤、死亡

接下来让我们跟着案例

一起了解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知识

↓ ↓ ↓ ↓ ↓ ↓ ↓ ↓

以案说法之

“高空抛物罪”

案件回顾:2020年9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5层家中阳台上,居民王某某将摔坏的床头柜上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楼下人行步道;王某某后来得知他人已经报警便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称重,涉案木板重量共计9.3公斤,上述木板已被扣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京011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11块木板,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便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回顾:2020年10月12日凌晨6时许,福建省平和县赖某树酒后在其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家中,先后将3个编织袋装的23颗计53斤的柚子、1个玻璃泡酒瓶、1把木柄拖把、1张塑料椅子、1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这幢楼下面的小区道路、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案发后,赖金树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14500元,并取得谅解。

律师说法:赖某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之

“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件回顾: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德州市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接受雇佣,派员工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到渤海某公司搬运棉被等物资。当日上午9时40分许,吕某某、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到达渤海某公司,将车辆停放在存放物资的一幢三层办公楼西侧、一楼楼道门口处,后进入该楼道入口正上方三层一房间内打包棉被等物资。期间,吕某某、程某某将10床棉被打包从该房间西侧窗户抛掷楼下,见楼下无人,两人又打包20床棉被向楼下抛掷,恰遇被害人胡某某步行至此,被棉被砸伤,致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损伤等,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一级。

律师说法:两名搬运工人吕某某及程某某最后均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来定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还判决搬家公司赔偿伤者胡某某损失80.1万元,两人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以案说法之

“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回顾:2023年10月22日下午,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朱某友安排朱某甲在城西安置房章某恩房屋内清理四楼的建筑垃圾。朱某友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交代有智力障碍的朱某甲将木材、塑料瓶等轻型垃圾从四楼(三楼楼顶)处扔至房屋前面的院子里;水泥石块等重垃圾从四楼(三楼楼顶)窗口贴着墙往地上扔,且交代朱某甲扔垃圾前要看下面有没有人,不要砸到人。朱某甲按照朱某友的要求,将水泥石块装入水泥袋后从四楼后面窗户贴着墙面往下扔在章某恩乙的屋后。下午五点左右,朱某甲将装有水泥石块的蛇皮袋脱手往下扔后,发现被害人童某花正在下面,朱某甲立即大声喊叫让童某花走开,但童某花仍当场被朱某甲扔的装有水泥石块的水泥袋砸中后脑勺,童某花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友、朱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朱某友、朱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童某花家属的损失共计30万元,朱某友赔偿27万元,朱某甲赔偿3万元,取得了童某花家属的谅解。

律师说法:本案中,朱某友及朱某甲的行为均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划重点!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尊重生命

拒绝高空抛物

做文明守护者

更多精彩内容

大家可点击上方音频获取!


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民法典(高空抛物)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阅读量:7623 编辑:黄馨怡
说法讲理|高空抛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4-10-16 23:16
编辑:黄馨怡

《说法讲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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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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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

“高空抛物罪”

案件回顾:2020年9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5层家中阳台上,居民王某某将摔坏的床头柜上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楼下人行步道;王某某后来得知他人已经报警便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称重,涉案木板重量共计9.3公斤,上述木板已被扣押。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京011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11块木板,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在这个案件当中,被告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便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案说法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回顾:2020年10月12日凌晨6时许,福建省平和县赖某树酒后在其位于漳州市芗城区家中,先后将3个编织袋装的23颗计53斤的柚子、1个玻璃泡酒瓶、1把木柄拖把、1张塑料椅子、1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这幢楼下面的小区道路、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案发后,赖金树已赔偿被害人郭某经济损失14500元,并取得谅解。

律师说法:赖某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赖某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之

“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件回顾:2021年8月19日,山东省德州市某丰搬家有限公司接受雇佣,派员工被告人吕某某、程某某到渤海某公司搬运棉被等物资。当日上午9时40分许,吕某某、程某某驾驶厢式货车到达渤海某公司,将车辆停放在存放物资的一幢三层办公楼西侧、一楼楼道门口处,后进入该楼道入口正上方三层一房间内打包棉被等物资。期间,吕某某、程某某将10床棉被打包从该房间西侧窗户抛掷楼下,见楼下无人,两人又打包20床棉被向楼下抛掷,恰遇被害人胡某某步行至此,被棉被砸伤,致胸椎骨折脱位并脊髓损伤、肋骨多处骨折损伤等,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一级。

律师说法:两名搬运工人吕某某及程某某最后均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来定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还判决搬家公司赔偿伤者胡某某损失80.1万元,两人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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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回顾:2023年10月22日下午,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朱某友安排朱某甲在城西安置房章某恩房屋内清理四楼的建筑垃圾。朱某友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交代有智力障碍的朱某甲将木材、塑料瓶等轻型垃圾从四楼(三楼楼顶)处扔至房屋前面的院子里;水泥石块等重垃圾从四楼(三楼楼顶)窗口贴着墙往地上扔,且交代朱某甲扔垃圾前要看下面有没有人,不要砸到人。朱某甲按照朱某友的要求,将水泥石块装入水泥袋后从四楼后面窗户贴着墙面往下扔在章某恩乙的屋后。下午五点左右,朱某甲将装有水泥石块的蛇皮袋脱手往下扔后,发现被害人童某花正在下面,朱某甲立即大声喊叫让童某花走开,但童某花仍当场被朱某甲扔的装有水泥石块的水泥袋砸中后脑勺,童某花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友、朱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朱某友、朱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童某花家属的损失共计30万元,朱某友赔偿27万元,朱某甲赔偿3万元,取得了童某花家属的谅解。

律师说法:本案中,朱某友及朱某甲的行为均同时构成高空抛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以处罚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划重点!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据专业实验测算

一枚重30克的鸡蛋

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

而从25楼抛下

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尊重生命

拒绝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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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民法典(高空抛物)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