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西林业局正式发布实施《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名录(第一批)》(简称《名录》),纳入了10种广西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具有一定繁育规模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涉及爬行动物、两栖动物和环节动物等。
这10种陆生野生动物可以人工繁育↓
列入首批《名录》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基本上以蛇类为主,共有8种,如乌梢蛇、舟山眼镜蛇、孟加拉眼镜蛇、金环蛇、灰鼠蛇、滑鼠蛇、银环蛇和尖吻蝮蛇。另外,还有参状远盲蚓和中华蟾蜍。其中,参状远盲蚓俗称“广地龙”,2020年被自治区中医药局等八部门纳入“桂十味”道地药材中。
广西林业局表示,列入该《名录》的动物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定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均满足以下4项条件:
一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并形成了规范化的技术操作流程、繁育技术标准或人工繁育技术历史悠久;
二是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种源为子二代及以后的个体,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用作改良人工种群等特定用途的除外);
三是人工繁育种群规模能够满足相关合法用途对该物种及其制品的合理需求;
四是相关繁育活动有利于缓解对野外种群的保护压力。
如何规范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工作?
广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历史较久,是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食用产业发展的重点省区,如非人灵长类、蛇类等用于科研、药用等领域的野生动物繁育技术比较成熟,养殖数量也居全国前列。
《名录》实施后,相关物种的繁育与利用仍需向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将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流入合法利用渠道。
根据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办理程序,并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售、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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