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伪造债务转移财产,女子对薄公堂讨回公道

当婚姻出现裂痕,丈夫竟动起了“歪脑筋”,企图伪造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样的情况,妻子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近日,西乡塘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2023年初,阿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燕离婚;小燕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家少庭法官助理刘烨芸说:“这对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尚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出售共有的一套房屋,所取得的27万款项未处理。”

小燕表示,阿强于2020年将两人名下的公寓楼作价27万出售,之后双方将20万元办理了定期存款,小燕请求分割该售房款。阿强拒不承认,并表示双方没有存款,而阿强的银行余额在离婚时也确未查到存款27万元;2023年5月31日,法院判决阿强与小燕离婚,但未分割存款。

刘烨芸说:“在双方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丈夫以还建房款为由,将20万转移至丈夫弟弟的银行账户。”

2023年5月9号银行流水显示,阿强向阿涛转账20万元,附言用途为“还建房款”。阿强提交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等证据,说阿涛在2012年、2015年、2019年先后出借12.5万元、6万元、4万元给阿强与小燕用于建房及购车。刘烨芸说:“双方均认可因建房向丈夫的弟弟借款,丈夫主张尚余4.5万元欠款,妻子主张欠款不足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阿强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以还建房款为由将存款转移至阿涛名下,导致小燕无法掌握并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小燕的合法权益。即使阿强与小燕在2012年至2019年期间确实向阿涛借款用于建房及购车,阿强出售公寓楼得款后也应当先行偿还借款,而非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并逐年续存;因阿强转移的数额与其在离婚案件时自认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且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凭证。而小燕要求分割该20万存款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阿强应当少分20%,向小燕支付14万元及利息。

刘烨芸说:“本院认为被告向其弟弟转移的20万元,虽款项用途备注为‘还建房款’,但被告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凭证,且被告转移的数额与被告在离婚案件中,自认的欠款数额差距较大,被告向其弟弟转账20万元的行为,难以排除其故意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怀疑,因此,对于原告主张分割该20万存款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酌情确定妻子分得70%,丈夫分得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对方有无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进行举证,若对方确有上述一种或多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法院可依法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侵权人。

刘烨芸说:“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既违背了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配偶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若夫妻一方作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夫妻一方如发现,另一方通过伪造债务等行为,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覃健明 梁译元 实习:田玉凡 通讯员:蔡梦婕)

阅读量:225 编辑:凌洁 周文彬(实习) 责任编辑:崖梦霞 值班编审: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