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企业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及道路运输等各环节监管,不能为了“赶时间”、逃避监管,不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案例回顾】
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用广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对辖区危货运输企业车辆轨迹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广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一辆重型罐式货车在2024年5月2日至5日期间有高速通行记录,但无动态监控行驶轨迹。针对该车的异常现象,执法人员对其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调查,当事驾驶员黄某从钦州装载柴油运输至南宁,有危险品货物运输经营行为。黄某称,因出车比较急,没有填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并将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关闭以逃避监管。
执法人员向公司负责人及驾驶员告知: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和关闭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和2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负责人表示,将安排技术人员逐一排查车辆车载动态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转、数据正常回传。
【法律分析】
南宁交通运输执法师资工作室成员雷阳介绍,该案例中,黄某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违反的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黄某关闭车辆智能视频监控装置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提醒】
危险货物运单和车载监控装置都是监管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对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企业要落实好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车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司机要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危险货物运单,保障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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