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老百姓生活中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近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年食品重大案件典型案例,以案示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凉茶添加药品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12月11日,南宁市横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自制的特效止咳茶、四季感冒茶和口腔溃疡茶进行抽检,检测出凉茶中添加了麻黄碱药品。据了解,高血压、冠心病、动脉硬化、心绞痛和甲状腺功能亢进等患者误用麻黄碱会产生严重后果。
当事人为了增加自制凉茶的效果,达到销售更多凉茶的目的,在自制凉茶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嫌构成犯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2月6日,横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2企业销售假进口奶粉被处罚
2024年1月2日,根据群众投诉线索,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广西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进口商品货架上摆放有4罐进口美可卓奶粉且现场未能提供奶粉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采购票据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奶粉进行查封。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可卓进口奶粉非Maxigenes美可卓品牌出品的商品。当事人采购上述进口奶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销售的进口美可卓奶粉侵犯了Maxigenes、美可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钦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制售假茅台涉案总价值近2亿元
2024年2月5日,贺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在王某处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价格与市场销售价格相差较大,认为所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假酒。经鉴定,举报者购买的茅台酒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货值101482元。
因该案涉案人员多、涉及窝点多、违法金额大,涉嫌构成犯罪,为避免证据销毁,贺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9日将案件材料及相关物品移送公安机关。9月11日,公安机关将广西河池、广东东莞和贵州贵阳、遵义等3省(区)6市的21名涉案嫌疑人抓获,同时查获假茅台等系列酒水2000多瓶,假茅台内供酒237瓶,生产假酒机床6台,生产包材15000余套,基酒1000多斤,作案车辆4辆,涉案总价值近2亿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4经营场所藏假酒423瓶涉嫌犯罪
2024年4月26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习酒窖藏1988、贵州赖茅酒等11个品牌白酒423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涉嫌构成犯罪,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该案共扣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423瓶,涉案金额168879元。
5网红牛排添加硼砂涉嫌犯罪
2024年8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夏季夜市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对梧州市区集中夜市经营的肉类(包括烧烤、炸串、牛排、肉炒粉、卤肉、小炒肉等)进行摸底排查,现场对某网红牛排摊档进行硼砂快检,结果为阳性。
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当事人已腌制好的牛排一批,并在其腌制场所查获涉案硼砂若干及硼砂购买记录,当事人对非法添加硼砂的行为供认不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涉嫌构成犯罪。梧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商家向未成年人售酒被处罚款
2024年5月10日,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的《非警务警情事项移送单》,移送单载明罗城县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食品,导致未成年人酒醉后持刀追赶他人事件发生。5月15日,罗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餐饮店检查,发现该店未在醒目位置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牌,且销售酒类食品时未查实购买人的身份和年龄。经查实,2024年5月7日晚,该店销售12罐“××O度”酒类食品给一名未成年男性顾客,分别通过微信和现金收款合计48元。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罗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元,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7商家销售掺杂羊肉卷被处罚款
肉类作为不可或缺的食品原料之一,在老百姓菜单中占据重要位置。经营掺假掺杂的肉制品,在危害食品安全的同时,更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2023年12月1日,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冷冻食品店经营的“脱口福”肥羊卷(半成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测,该批次“脱口福”肥羊卷(半成品)除检出标称的羊源性成分外,同时检出鸭成分、猪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了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元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8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被处罚
2023年9月27日,玉林市博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信息,到县城某性用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摆放有“黄金5000”等食品(含保健食品),且上述产品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抽样检测,这些食品(含保健食品)检出西地那非药品成分。
本案当事人购进无生产许可并添加有药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进行销售,混淆了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功能,消费者稍不留意就掉入虚假陷阱,服用无生产许可并添加有药品的食品(含保健食品)会给社会大众身心健康带来严重隐患。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非法添加药品食品(含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博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9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2022年5月16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信息,联合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何某某以“糖克星”可治疗糖尿病为由,利用举报人急切寻求有效治疗糖尿病方法的心理,向其推荐该产品并开展后续的诈骗行为。涉案产品“糖克星”为“三无”产品且经检验涉嫌非法添加二甲双胍药物,涉案金额近17万元。同年9月8日,因何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3月13日,桂林市平乐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某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桂林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何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0过期食品重新销售当事人涉嫌违法
2023年12月21日,贵港市平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从2023年初开始,用回收的“××门油粘米”进行重新封装,标注新封装日期后对外销售;用回收的超过保质期的“××一品粘TM大米”更换成“经典××王”大米等新包装新日期的大米后对外销售;对超过保质期的“老××”料酒涂改、标注新的虚假的生产日期后对外销售。涉案产品合计15718.78元。
当事人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涂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更换食品包装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平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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