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刚买半年就被追尾,可获得“贬值损失”赔偿吗?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南宁晚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陈家玲)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获赔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小赵的车辆刚买不到半年就被追尾,维修花了7万余元。于是,小赵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主小李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万余元。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车辆追尾,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2月1日,小李驾驶车辆追尾了小赵的比亚迪小车,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之后小李弃车逃离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逃逸。

事故发生后,小赵的车辆被送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7万余元。小赵认为,自己的车辆经维修后虽然可以正常使用,但车刚买不到半年,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严重,贬值较大。后因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小赵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25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赵的比亚迪小车注册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事故发生于2024年2月1日。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较严重,虽然已经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小赵在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支持。

从小李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看,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小赵诉请的损失属于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小李承担。最终,法院认定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贬值损失为15000元,遂判决小李赔偿小赵的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说明:“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其中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包含了受损车辆是新车的情况,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特别是事故导致车辆主要部件受损时,对于新车这一特定对象而言,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本案中,小赵的车辆刚购置不久就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符合上述特殊情形,法院经审理后酌情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有据。

阅读量:2475 作者:郑芳,陈家玲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符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