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节目
由南宁市司法局与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点击音频收听完整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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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问大家一个问题
您知道数字“122”代表着什么吗?
我们也采访了一些市民朋友
听听大家了解多少呢?
“122”不仅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
还是“全国交通安全日”
今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正式颁布实施20周年
跟着本期说法讲理
一起了解
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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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到底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可有时明明没有发生碰撞,却要承担责任?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道路交通事故形态,被称为“无接触式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回顾: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A区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陈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且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即张某应赔偿陈某事故损失的50%。
车借给朋友出了事故?谁来担责?
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开车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就应当根据过错责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如车辆所有人存在过错,车主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回顾:蔡某,应邀参加朋友聚会,参加聚会的12人都已成醉酒状态。聚会结束时,蔡某便向其同村好友李某借车,李某知道蔡某喝酒了,但碍于情面将其轿车借给了蔡某。蔡某驾驶借来的轿车沿325省道高速驶向县城,行驶中蔡某因操作不当驶离公路,翻入路边河道,蔡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后经有关鉴定部门鉴定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55mg/100ml,呈现醉酒状态。蔡某家属认为,李某明知蔡某呈醉酒状态,还将其轿车借给蔡某使用,造成蔡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5年4月16日,蔡某家属将A县法院,要求李某对蔡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后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也应当预见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危险,但其仍然向李某借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李某知道蔡某在借车前喝了酒,仍将其使用的轿车借给蔡某,虽为善意出借行为,但其对蔡某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对蔡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该院判决李某赔偿蔡某近亲属因蔡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的20%,即32540.1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提醒各位朋友,如果实在是需要将车借给他人:
要问清借车时间和目的并确认朋友的精神状态,以防止借车人酒后、毒后驾驶。这是车主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体现,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
要确认朋友是否有驾照,或者驾照是否过期、暂扣或吊销,必要时也可以拍照留底,以证明自己已尽到审查义务。
要事先检查违章并仔细检查自己的车有没有问题。
“好意同乘”致使乘人受伤,如何确定事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律师说法:“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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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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