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人林某在帮工友李某安装排气扇时意外受伤致残。义务帮工发生伤害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理此案时二审改判:聘请李某给商铺安装水电的韦某适当分担林某损失3万元。
义务帮工不慎受伤致残
林某、李某与张某都是水电工师傅。2021年7月,韦某口头将一处商铺的水电交给李某安装,包工不包料,报酬为5000元。李某便邀请林某、张某一起安装水电。其间,韦某支付了李某4000元,李某等3人按出工天数对该款进行分配。
同年10月17日,商铺的装修工作基本完成。韦某拿了3个排气扇给李某,让其拿到商铺安装,但双方未谈及安装报酬。
当天,李某将排气扇带回商铺后,因自己在一楼安装开关,便安排林某在二楼安装排气扇。林某发现有一个排风口的尺寸不合适,用自带的电砂轮割锯排风口时,左颌面部不慎被割伤。林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医救治。事发时,韦某不在现场,之后主动支付了剩余的1000元报酬。
经鉴定,林某左眼盲目为八级残疾,面部、拇指受伤分别构成十级残疾。
此后,林某以其无偿帮安装排气扇受害为由,向上林县人民法院起诉韦某,要求韦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
韦某称,自己仅与李某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不认识林某,他与林某不存在法律关系。对林某的受伤,他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改判被帮工人适当分担
一审法院上林县人民法院认为,安装排气扇不属于水电安装的内容,林某系无偿帮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韦某存在选任过失,法院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上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2万余元。
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安装排气扇不需要特别资质,林某随身携带安装工具,其平时亦承接灯具、排气扇安装,其作为专业人员,同意帮忙安装排气扇,应对安装过程中的风险预先估计并做好防护,主动避免身体受伤。他在使用砂轮安装排气扇过程中造成身体受到伤害系自身原因,与他人无关。而韦某要求林某帮忙安装排气扇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事发时其不在现场,不存在指示过失,因此韦某对林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林某在帮忙过程中身体受伤损失较大,参照义务帮工的法律精神,南宁市中院酌情确定韦某适当分担林某的经济损失3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正确,但认定韦某存在选任过失不当,应予纠正。南宁市中院改判:韦某适当分担林某损失3万元。
■法官说法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更是常事,但潜在的法律风险不能忽视。帮工人在帮助他人时应量力而行,对自身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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