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节目
由南宁市司法局与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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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01 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晋升等环节中,不得基于性别对女性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差别待遇。
典型案例
梁女士是一名优秀的女性,她非常热爱烹饪并取得了中式烹调师高级资格证书。某天,梁女士看到招聘网站上,有一家大酒楼正在招聘厨师学徒岗位,于是她信心满满的过去面试,结果却被告知“厨房不要女性”!最终被拒绝录用。没过多久,大酒楼的厨师学徒岗位招聘信息变成“仅限男性”。梁女士感受到了严重的歧视,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其向法院起诉,主张酒楼存在职场性别歧视。
最终法院认为,该酒楼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梁女士,构成就业歧视,判决酒楼赔偿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说法: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职场性别歧视,包括隐性歧视。比如招聘广告中写“限男性”、面试时询问女性婚育计划、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录用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当然,有一些特殊岗位禁止招聘女性的除外: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上述的岗位,对于身体的体力强度要求高,不适合女性从事,国家对女性处于保护目的,故而禁止招聘。

02 勇敢向性骚扰说“不”
职场性骚扰行为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职场性骚扰行为,切忌默默忍受,要积极向有关组织、单位等寻求帮助,同时应注意及时保留证据,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因为证据缺失而陷入“有口难辩”的局面。此外,需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并未以性别区分性骚扰的受害者,故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者。
典型案例
2021年,王女士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群发布“曝光声明”,控诉同事林某在部门团建时,强行对其劝酒、勾肩搂腰、试图强吻,公司为此展开调查。之后,多名女员工相继站出来,表示曾被林某“言语骚扰”,公司以林某性骚扰女同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劳动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又将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王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言和林某微信聊天内容相呼应,具有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认其相关言行,且根据林某与女同事的聊天记录,其行为均明显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适,林某的不当行为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果遭遇职场性骚扰,第一,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第二,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工会投诉;第三,若企业不作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直接起诉。
同时,为切实保障职工免受性骚扰危害,用人单位也应积极完善“事前预防、事中制止和事后处置”等相应监督预防机制,并力求做到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全面、处置程序合法合规,以解决在用工管理中处置“性骚扰”问题时普遍面临的界定难、发现难、举证难、平衡难等问题。

03 女职工三期期间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为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等。
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其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当女性权益遭受损害
除了司法保障
是否还有其他保障途径?
首先,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
其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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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妇女劳动权益保护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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