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你的用水习惯合法吗?

《说法讲理》节目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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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持:北方,嘉宾:广西桂三力师事务所律师 甘振中)

2025年3月22日

是第三十三届“世界水日”

3月22—28日

是第三十八届“中国水周”

联合国确定

2025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为

“Glacier Preservation”

(冰川保护)

我国2025年“中国水周”

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

水不是无限供给的资源,必须坚持节约和保护,统筹兼顾江河湖库地表水和地下水(我们形象地称之为“大水”)与每家每户所需的自来水和超市里购买的瓶装水(我们形象地称之为“小水”)。只有“大水”水安全保护得好、水源好,自来水厂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老百姓喝的“小水”就会更实惠更安全更健康。

水源地生态,可太重要了!

2022年9月7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校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水样送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现场检查发现该校自行抽取、储存地下水,储存后经管网向该校师生供应生活饮用水,但是水源周围存在污水管道、污水槽和生活垃圾等污染源,经管道向在校师生供应生活饮用水;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校生活饮用水“菌落总数”检验结果超出标准2.4倍。同年12月,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饮用水安全是一场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持久战。从水源地保护到家庭用水习惯,每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威胁健康。通过科学防护、规范管理和公众监督,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从源头到龙头”的安全闭环。

母亲河的水,可以随意取用吗?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巡查河道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河道旁安装了一套取水设施,同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有一处蓄水箱,现场正在取用河道水,取水管管径为65.51mm。经查,该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整改。

案发后,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核实整改情况,发现该施工单位已将取水设施和蓄水箱一并拆除,整改完毕,当事人承诺将继续加强管理,确保不再发生违法取水的情形。最终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整改及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执法总队最终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知法懂法,做水资源的守护者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想要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懂法和守法是非常关键的一环。那么,我们应该了解哪些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呢?下面列几条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

水资源保护有哪些法律法规?

我国非常重视水资源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管理规定》等,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确实存在的一些过度取水,浪费用水行为,法律上有哪些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家可能觉得节约用水、规范用水的话题都是从小听到大的“老生常谈”,但实际生活中,还有很容易被忽略的“盲区”。水是生命之源,珍惜每一滴水,不仅是对自己健康的负责,也是对我们赖以生空间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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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水资源保护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阅读量:190 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