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委托法律咨询公司代理劳动纠纷诉讼,因律师缺席庭审导致案件被撤诉,当事人认为法律咨询公司违约,要求退还案件代理费用。4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件,最终判令法律咨询公司退还案件代理费用。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10月,李女士与某医院发生劳资纠纷,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结果,遂委托一家法律咨询公司代理诉讼,双方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女士委托该法律咨询公司承办其与该医院劳动争议案件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随后,李女士通过微信扫码向该法律咨询公司支付1000元,并备注委托起诉费用。
2024年1月,李女士丈夫收到传票后告知该法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开庭时间,并询问是否需要本人出庭,该法律咨询公司答复已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然而,案件一审开庭时却无人出庭,导致受理法院按撤诉处理。李女士认为该法律咨询公司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法律咨询公司退回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
庭审中,该法律咨询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是提供案件二审的法律服务,双方并未对案件一审阶段签订法律服务合同,不存在合同义务,亦无违约行为,因此,不应退回1000元。
对此,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认为,虽然在该合同中约定的是李女士委托该法律咨询公司解决她二审阶段的法律服务,但是《法律服务合同》是该法律咨询公司提供的,与该法律咨询公司相比,李女士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按照一般理解,她委托该法律咨询公司的事项应解释为原告因与医院的劳动争议,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到法院,该法律咨询公司为此提供法律服务,而不应仅限于二审阶段。
开庭前,李女士已将开庭时间告知该法律咨询公司并询问她本人应否到庭应诉,该法律咨询公司亦明确回复李女士是否到庭没有关系,由律师全权办理。然而一审开庭时,该法律咨询公司未通知律师到庭,导致因李女士方缺席,法院按撤诉处理。法院认为,该法律咨询公司未依约履行《法律服务合同》义务,未尽到认真负责以保护李女士合法权益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害,该法律咨询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法律咨询公司退回李女士法律服务费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以法律服务供给者身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法官在此提醒,有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并非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时,应选择正规法律途径,如需法律帮助,应通过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各地法律援助中心或律师协会官网查询正规律师及机构。正规法律服务需签订书面合同,收费透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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