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西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下降4.07%

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广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据了解,2024年广西法院共受理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806件,同比下降4.07%,审结5659件,结案率83.15%。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数据显示,2024年,广西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821件,其中,著作权纠纷3583件,占61.55%;商标权纠纷1388件,占23.84%。面对“大头”案件,广西法院在提升审判质效、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等方面频出“妙招”。

【典型案例】

1.北京天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南宁市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天某公司对案涉电影作品在中国大陆区域内拥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6月6日,天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取证,发现新某公司未经得天某公司的许可,在其经营使用的域名网站上提供案涉电影作品链接,侵害案涉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显示新某公司系案涉域名的主办单位,遂以新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新某公司抗辩天某公司侵权行为取证时,其已不是案涉域名网站的实际使用主体,新某公司没有实施案涉侵权行为。案涉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商)西某公司出具书面证据证明,案涉域名注册时间为2018年3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22年3月28日。案涉域名于2022年3月12日接入费到期后,因未续费于2022年4月12日过期删除,进入过期域名拍卖环节,2022年4月15日域名接入商取消接入案涉域名,同日域名所有人变更为孙某群。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将案涉域名网站视为空壳网站予以注销。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视频的取证时间系在新某公司停止使用案涉域名之后,且取证时案涉网站的类型与新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差较大。

天某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取证时新某公司系案涉域名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且实施了侵权行为,判决驳回天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广西江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饶某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砂糖**橘”是广西某科学院培育的柑橘新品种,于2021年12月30日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江某公司经受让获得“砂糖**橘”植物新品种权。

江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饶某全在抖音App上对外宣传、售卖“砂糖**橘”果苗的行为对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起诉请求饶某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饶某全辩称其属于自产自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被诉侵权苗木与江某公司案涉植物新品种构成近似或相同品种。

根据江某公司提交的取证公证书记载,饶某全与江某公司代理人签订订购合同书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的行为已明显超出自繁自用的范围,饶某全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案涉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害案涉植物新品种权,判决饶某全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詹某与王某、桂林蓝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桂林致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系列案

詹某是案涉名称为“多层衣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为蓝某公司、王某、致某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遂提起系列维权诉讼,请求各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费用。

法院在审理该系列案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案件所涉企业均与桂林荔浦市本地特色园区产业相关,为平等保护权利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高效解纷,法院积极联合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与当地行业协会共同主持调解,统筹分析案件整体情况,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诉讼目的、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获利、日常销售量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促使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出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书方式有效化解该批系列案件纠纷20余起。

4.广西趣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童某、秦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童某为趣某公司签约的吉他艺人,秦某为趣某公司股东。趣某公司用童某个人身份信息在“哔某”网络平台上注册视频账号用于发布趣某公司的各类吉他教学视频进行宣传,并为趣某公司在淘宝网络平台上开设的网店引流。

童某于2021年离职后一直实际控制、使用该视频账号,并在离职后将趣某公司发布在该视频账号上的视频页面附加的趣某公司二维码更改为自己开设的淘宝店铺二维码及小程序二维码。

趣某公司认为童某、秦某擅自更改其引流二维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请求其二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童某在离职后修改案涉视频账号上网店的引流二维码,将趣某公司的潜在消费群体引流至其个人平台,擅自攫取趣某公司原账号经营产生的流量效益和经营收益,构成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上述行为在离职后发生,主观上有搭趣某公司“便车”的意图,客观上导致网络用户对该账号经营主体及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认知,损害了网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违反网络行业经营中的商业道德和诚实守信原则,判决童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趣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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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315 记者:韦薇 通讯员:林东婷 陈雪娇 编辑:陈碧莹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周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