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信用卡进行超前消费,但也有不少人会将信用卡套现借给他人以此牟利。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能受法律保护?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何某与黄某曾为情侣。2023年8月,黄某以网络投资可获高额回报为由,向何某借款1万元并承诺月息10%。何某遂通过信用卡套现并将款项借给黄某。同年9月,何某向黄某表示,也想参与该投资,数额为1万元。黄某同意后,何某便于次日将1万元转入黄某账户。
2024年5月,黄某补签2万元借条给何某,借条内容为借款2万元分20期归还,每月还款1000元。而黄某在偿还800元后未能按约还款,何某遂将黄某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20000元。
庭审中,黄某陈述称双方的资金交易不是借贷行为,是为牟利的共同投资行为,借条为何某所写。而何某则回应称,该款项是从信用卡刷卡借钱给黄某,借条是本人书写并交由黄某签字捺印,其未参与黄某说的共同投资。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于2023年8月向被告黄某转账的10000元,是黄某向何某提出的借款。何某同意后转款,黄某收款后确认收到的借款,能够证实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原告确认资金来源为其从信用卡套现所得,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此该民间借贷关系无效,黄某应将取得的款项返回何某,扣除黄某已返还的800元后,还应向何某返还9200元。
而何某于2023年9月向被告转账的10000元,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该款项是何某为在网络平台获取高额回报而转给黄某,双方并未达成借贷的合意,且何某虽提交了黄某事后出具的借条,但黄某抗辩称双方是共同投资关系并提供了聊天记录,何某明知黄某将资金投入至网络平台以获取高额回报,可能涉及网络赌博,仍向黄某转账要求投入款项,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遏制不法交易,应对上述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故何某主张黄某清偿该借款本金1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南区法院判决黄某应向何某返还92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信用额度与透支功能等特征的电子支付工具。根据银行管理规定,信用卡只限于个人进行透支消费,不得转借于他人,若因出借达成的借款协议或借贷协议也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若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后,借卡人在使用期间进行非法套现、高利转贷、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持卡人还有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网络平台所谓的高额回报投资需谨慎识别,避免因小失大,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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