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备下列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02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集资包含了以上两类犯罪。
涉老年群体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一)小恩小惠拉拢,谎称利息高额。
(二)包装花式,巧立名目。
(三)亲情服务,趁虚而入。
0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04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主要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四种行为。
以案说法:被告人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4年1月,张某某在网络平台收到一名陌生人私信邀请添加为QQ好友后,对方称提供一类卡“跑分洗钱”可以获得好处费。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便将名下的银行卡截图提供给对方验卡,因未谈好价钱,张某某未提供银行卡。同月,微信昵称为“馨”的人添加张某某微信,称提供银行卡给其“跑分洗钱”可以获得两万元的好处费,张某某为牟取获利,将名下的银行卡交由对方绑定微信,并按照对方要求两次跨省前往指定地点,将银行卡及支付密码、手机提供给对方,由对方使用其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转移支付活动。经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进账120万余元,其中接收黄某某等八名被害人的被骗资金58万余元。张某某从中获利4200元。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张某某系初犯且系在校大学生,其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退赃、主动预交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司法实践中,大学生群体涉世未深,对“帮信罪”的认知不足,存在误区,认为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会危害不大,不至于伤天害理,极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零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从而误入帮信犯罪歧途。
关于这类型的涉及银行卡信用卡的犯罪,还是要提醒大家,要牢记切勿轻信手机信用卡提额信息、切勿随意出租、出借银行卡,正规渠道办理信用卡,保护好个人信息和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理性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