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建造化粪池致邻居房屋受损 男子被判赔偿11万余元​

最近,家住宾阳县黎塘镇的李先生发现自家的自建房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紧急查看后,发现是邻居在过道内违规建造化粪池惹的祸。5月22日,记者从宾阳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因违规建造化粪池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作出了判决。

法官到现场实地勘查。法院供图

2009年,李先生在黎塘镇城南路建房时,其房屋与隔壁房屋之间留有约0.7米宽的过道。建房挖地基期间,李先生发现过道内有一根明管排水。2022年3月,装修工人在隔壁房屋施工时发现,李先生房屋后墙处建有一个长约4.5米、宽约0.55米、深约1.5米的化粪池。由于该化粪池此前被水泥板覆盖并堆放杂物,一直未被发现。发现当日,李先生立即向黎塘镇政府报告。经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确认该化粪池未接入市政排污系统且未做防水处理。

经查,2008年8月,黎塘某购物中心将案涉房屋出租给A公司。A公司下属企业(现已注销)随后转租给法定代表人为刘先生的B药业公司。2009年9月,刘先生以加盟店形式继续经营B药业公司黎塘店,该店后于2019年9月注销。2018年4月,刘先生注册成立C药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仍在原B药业公司黎塘店的案涉房屋内经营,直至2021年8月左右搬离。

据了解,案涉化粪池发现当日,李先生即联系B药业公司黎塘店前员工甘某。甘某也承认,为方便员工如厕,该化粪池系由其雇主刘先生雇人挖掘。此后,李先生向政府相关部门持续反映情况,黎塘镇司法所遂组织A公司、刘先生及李先生进行调解,但因刘先生缺席致使调解未果。

李先生认为,案涉化粪池的存在导致其房屋出现地下潮湿、地基不均匀沉降及墙体倾斜等问题,A公司、B药业公司、C药业公司及刘先生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据此,李先生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共同承担房屋质量司法鉴定、评估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四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是刘先生雇人挖掘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且损害状态持续至今,相关侵权责任应由实际行为人刘先生承担。A公司、B药业公司及C药业公司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故三被告均非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关于责任比例划分、赔偿金额及评估鉴定费负担的问题上,结合该案的实际查明情况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法院酌情认定李先生房屋自身缺陷及共同地基基础导致房屋塌陷应自负30%的次要责任,刘先生承担70%的主要责任。

最后,宾阳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先生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117021.8元,并同期支付鉴定评估费17500元。对此,刘先生不服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宁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之后,刘先生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广西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目前,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该案系典型的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受到侵害,被侵权人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但被侵权人对侵权人侵犯其物权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举证责任。

该案中,原告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被告均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刘先生员工甘某的电话录音等关键性证据,综合本案其他事实认定及证据链采信,确认被告刘先生在经营B药业公司黎塘店期间在原告房屋墙角挖了化粪池,因B药业公司黎塘店已注销,造成原告房屋损害的责任应由该店实际负责人刘先生承担,故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上判决。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物权保护进行了专章规定,物权编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保护方式。本案原告在正常使用自己的房屋时,因侵权人私自在其房屋墙角挖建化粪池,成为导致原告房屋造成损害的主因,最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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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1710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俸梓烨 编辑:曾艳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农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