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残障人士的声音被听见!广西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司法厅发布《广西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民事、行政、执行等多种类型,涉及优质诉讼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多元解纷等多种权益保护形式,充分展现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和残联、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协作,打通残疾人司法保障“最后一公里”。

部分典型案例:

1.黄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无声”调解暖人心,有情司法促和好

基本案情:

黄某与罗某均是聋哑人,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矛盾分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判令女儿由黄某自行抚养,儿子由罗某抚养。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在向黄某、罗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通过“纸笔交流”、手机打字等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聋哑人、存在沟通障碍,主办法官遂邀请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作为手语翻译、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的亲友作为“帮帮团”,一起上门进行庭前调解,为双方营造一个特殊、温情的场合来纾解彼此的心结。

调解过程中,主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关于婚姻经历、子女现状、矛盾根源等陈述后,发现双方虽有分歧,但感情尚未破裂。

了解到症结所在,主办法官有的放矢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反思各自在婚姻中的不足,分析离婚对家庭、对孩子的负面影响,在主办法官温情释法及调解员、亲友们劝解下,罗某向黄某作出珍惜彼此感情、相互关爱包容、努力经营婚姻的表态,黄某自愿与罗某和好,当场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场和好,黄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予其撤诉。

2.莫某某诉莫某花等赡养费纠纷及申请司法救助案——司法护航老有所养,联动保障法暖人心

案情简介:

莫某某于1942年出生,系视力残疾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莫某某以其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四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包括生活费、病残护理费、育养安全费等共计4000元。本案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法律援助中心为莫某某指派诉讼代理人。

考虑到莫某某起诉时已年满80岁,且身体残疾行动不便,法院决定通过巡回法庭的形式对该案进行审理。

裁判结果:

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莫某某年老体弱、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其诉请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应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其子女经济能力,判令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

判决生效后,莫某某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莫某某生活陷入困境。莫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应当给予救助。综合考虑莫某某家庭经济、健康状况及基本生活支出等因素,决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6000元。

3.秦某诉贾某、红星小学身体权纠纷案——“物质+精神”双弥补,“治疗+鼓励”助“新生”

案情简介:

秦某系红星小学(化名)学生,贾某系该小学社团变脸班的指导老师,秦某在变脸班学习变脸、喷火课程。

2021年8月,秦某展示变脸、喷火,展示中使用的煤油系秦某家长根据贾某指示购买,使用前经贾某以鼻子嗅闻方式简单确认。秦某喷火后发生意外导致衣物着火,随后被送至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秦某理赔。

贾某、红星小学、秦某家长对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产生纠纷,秦某遂诉至法院。经鉴定,秦某因烧伤致颏颈粘连(中度)属七级伤残,致面部增生性瘢痕、躯体瘢痕,两处均属八级伤残。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针对秦某因烧伤致残给其身心健康及学习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及时联系心理老师为秦某及其监护人免费开展心理疏导服务,进行心理干预;邀请重度烧伤的励志人士“现身说法”,帮助秦某调整情绪、接纳现状;同时还为秦某的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帮助秦某的监护人学会与受创的儿子更好相处并提供更有效支持。

目前秦某的心理状况稳定,并愿意接受再次手术治疗。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贾某因对喷火教学环节把控不当,未制定活动预案及危险预防措施,对学生和家长的教育指导不到位,应承担65%的主要责任;红星小学未制定突发事故预案、缺乏监管,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秦某母亲自行网购喷火用油时未能与贾某沟通确认,以致网购到错误的喷火用油,亦应承担5%的责任。依法判决贾某赔偿秦某60余万元、红星小学赔偿秦某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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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255 记者:韦薇 通讯员:韦成 编辑:李璐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