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人吐口水被打伤,到底谁有理?法院这样判

朝他人吐口水是一种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不文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用吐口水的举动挑衅他人而被殴打致伤的后果又该由谁来买单?5月29日,记者从宾阳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的这一起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张某甲与张某乙(两人均为化名)系叔侄关系,两家房屋相邻但关系并不融洽。事发当天,张某乙母亲站在张某甲隔壁邻居家与他人闲聊时,张某甲在自家门口朝着张某乙母亲所处位置方向吐口水,张某乙认为该不文明行为是张某甲针对自己母亲做出的,双方遂发生口角,张某乙继而殴打张某甲。

事发后,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张某甲因此产生各项损失5万余元。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决定释放张某乙。后因医疗费等费用的赔偿事项协商未果,张某甲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因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对张某甲实施了殴打的侵害行为,导致张某甲受伤住院治疗,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考虑到两家关系原本不睦,该案事件又系因吐口水而引发,该行为既不文明又对他人具有侮辱性,故张某甲在本案中也存在过错,应依法减轻张某乙的赔偿责任。

结合此次事件发生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应酌定张某乙的损失由张某甲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乙自负20%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乙赔偿张某甲各项损失合计4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本案系因不文明行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受害人过错对侵权责任的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张某甲与张某乙两家关系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就已存在矛盾,张某甲“吐口水”行为破坏社会文明秩序,而张某乙殴打他人属于肢体暴力,本案裁判需达到维护社会文明秩序与制止暴力行为的目标,张某甲“吐口水”在先,存在事先挑拨的主观故意,系引发肢体冲突的直接原因,确定受害人自行承担20%的责任比例,已经考虑到其的过错责任,过错程度与责任比例相当,但张某乙对张某甲的殴打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对张某甲的身体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不能因张某甲存在过错而免除张某乙的赔偿责任。裁判最终体现了对受害人过错的惩戒,也避免过度削弱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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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300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朱明明 何丽君 编辑:李慧婷 责任编辑:黎南茜 值班编审: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