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律援助受理“同城通办”扩大为“全区通办”

5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有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当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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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黎兆齐 摄

哪些人可获得法律援助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金文介绍,法律援助法规定“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九类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此基础上,《条例》将“请求因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因使用假劣的种子、农药、化肥、饲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赔偿”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条例》扩大“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退役军人”这五类特定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规定以上主体请求前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如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梁和民介绍,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申请法律援助。

热线平台,即“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群众可以直接拨打“12348”,全天24小时有专业律师和话务团队值班,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指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实体平台。全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设有便民服务窗口,安排有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值班,提供面对面、一对一的法律帮助,对妇女、儿童、军人军属、农民工等,专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服务。同时,为方便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各级工青妇老残组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居)委会设立有法律援助联络点。全区共有126个法律援助机构、258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4686个法律援助联络点。

网络平台。群众可以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智桂通App申请法律援助。

“同城通办”扩至“全区通办”

相关部门主要采取什么新举措,让有需求的群众更加便利高效获得法律援助?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龙宪华介绍,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将现有“同城通办”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扩大为“全区通办”。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在提升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方面,《条例》有什么规定?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耀革介绍,推行点援制,规定同一事项的不同阶段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由同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提升法律援助的连贯性和案件办理效率。

强化法律援助质量监管。通过质量评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法律援助机构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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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390 记者:黎兆齐 编辑:李璐 责任编辑:黎南茜 值班编审: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