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银行卡供他人用于电信诈骗 获刑八个月

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出借银行卡供其使用,最终被判入狱。5月30日,江南区法院对外发布近日审理的一起因添加陌生微信好友引发的诈骗关联案件,该案被告人陈某因将银行卡出借他人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时下,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的兴起与普及,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便利性大大提升,重要事务也常通过微信沟通。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人们对微信的过度信赖实施违法活动。2024年1月,南宁一家海鲜市场的老板钟先生收到一条陌生微信好友申请。添加后,对方自称蓝某,正在某酒店招待单位领导用餐,需采购一批海鲜,要求钟先生送货至酒店。随后,钟先生迅速备货并送达指定地点,但蓝某并未付款。

次日,蓝某再次通过微信询问钟先生是否有东参等高档海鲜。得知钟先生无货后,蓝某“热心”推荐了一个名为“某某海味批发零售商”的微信,建议钟老板向其拿货再转售给自己。钟老板随即与该“批发商”商定货物,对方要求预付一半货款,即3.6万元。钟先生便向蓝某催要前日货款2万元,并要求其预付新订单的一半货款3.6万元。蓝某随即发来两张显示分别为2万元和3.6万元的“转账记录”截图。

然而,钟先生账户并未收到款项。蓝某解释称,对公账户向私人账户转账存在两小时延迟。钟老板核对截图上的银行卡号无误后,误以为款项已转出,便按“批发商”指示,将3.6万元货款转入了户名为陈某的指定银行卡。

转账后,钟先生既未收到货物,也未收到货款,这才意识到被骗,随即报警。接收货款的银行卡户主陈某因涉嫌参与网络电信诈骗被警方抓获。经查,陈某在明知上游资金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密码等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并协助取现。其银行卡被蓝某等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电信诈骗,涉及诈骗被害人钟先生资金3.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转移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银行卡供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宣判后,陈某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另悉,蓝某等诈骗分子,公安机关仍在进一步追查中。

【法官说法】

微信加好友要慎重。陌生人忽然加微信好友时,一定要认真确认对方身份,不要随意添加,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在移动支付时代,骗子的诈骗手法层出不穷。常见套路之一是冒充买家,谎称已向卖家转账,利用伪造的转账凭证,以“银行延迟到账”为借口,诱骗受害人先行发货或支付钱款。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进行转账交易时务必提高警惕,切勿轻信社交网络发来的转账截图。发生交易时,务必通过登录银行官方APP、网银,或前往银行ATM机、柜台查询确认款项实际到账后,方可进行后续操作,切莫因一时疏忽上当受骗。若发现对方身份或信息可疑,或不幸被骗,务必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账号等关键证据,并及时报警,依法维权。同时,切勿为蝇头小利参与任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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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60 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梁柯 编辑:陈碧莹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农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