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被撞身亡自负全责,事故理赔如何认定?

交通安全无小事,然而交通事故却时有发生。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南宁市一起电动车横穿马路与小型轿车碰撞的事故,在历经多轮法律程序后,责任认定与理赔问题已尘埃落定。电动车主不幸在事故中死亡,该事件引发关注,其处理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021年8月,李某驾驶电动车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附近横穿道路时,与谢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不幸的是,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系李某单方过错,李某需承担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事故造成李某损失共计551564.9元,其中包含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谢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一审法院判决,鉴于谢某无责,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8000元、医疗费1800元及财产损失1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扣除保险公司承担部分后,剩余损失由谢某承担9%,即49849.8元[(551564.9元-18000元-1800元-100元)×9%+2000元]。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认定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一审判决认定谢某作为机动车一方承担9%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交强险赔付依据,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赔付义务。因谢某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这9%的赔偿责任(47849.8元)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此外,因事故系李某单方过错,谢某无过错,所以对李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199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7849.8元。

保险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被保险人谢某无责,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谢某承担9%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且谢某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遂裁定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官释法: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并不等同于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合同无特殊免责约定情况下,相应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此次案件的终审判决,为类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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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180 记者:韦薇 通讯员:费文彬 马琳 编辑:陈碧莹 责任编辑:黎南茜 值班编审:李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