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院2024年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353件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和近五年红树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5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了解,2024年,全区法院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创新,审结环境资源案件8353件,为守护广西生态优势、服务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会上还发布了《广西红树林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2024年)》,系统展示2020年至2024年广西法院保护红树林生态环境的司法实践与成效。五年来,全区法院审结涉红树林案件44件,构建了“恢复性司法+红树林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审判执行机制,与江苏等11个滨海省份建立湿地司法保护一体化机制,与广东、福建、海南成立四省(区)协作机制,确立促进裁判规则统一、共享专家智库等具体举措。2024年,广西沿海三市创新综合办案模式提升司法效能,多个生态修复案例入选国际国内典型案例。

部分典型案例:

1.刘某锐等人非法采矿、非法经营、行贿案

2023年10月,被告人刘某锐、黄某贵、蒋某昌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雇佣陈某伟等二十多人以原山浸矿的方式盗采稀土。经张某海沟通协调,张某某等人将其山场出租给刘某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其间,刘某锐向某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李某健(另案判刑)行贿110万元,李某健利用职权为刘某锐犯罪团伙充当保护伞。

2024年1月,以刘某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悉数落网。被告人邹某甲(买家)等人运输稀土途经广东省高速路段被查获,被查获的草酸稀土含有离子相稀土氧化物3.76吨,鉴定价值71.44万元。

截至案发,刘某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310.02万元,对环境污染损害定量化数额共计116.737万元,鉴定费9.5万元,环境损害消洗费用258.525万元。岑溪市人民政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

岑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锐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刘某锐为非法开采稀土,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邹某甲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稀土矿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刘某锐等人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40万元不等。支持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定罪量刑。

2.赵某福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

被告人赵某福、盘某富、盘某友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射钉枪,其中赵某福、盘某富将3支射钉枪分别贩卖给被告人吴某钊等人,盘某友将1支射钉枪留作自己使用。2021年2月、7月,赵某福、盘某友、盘某富、吴某钊相约到金秀瑶族自治县山上狩猎,使用自制的射钉枪先后猎杀4只野生猴子。经鉴定,4只野生猴子中有2只是藏酋猴,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2万元。2022年8月,吴某钊向他人购买5只龟类动物活体,后出售给他人。经鉴定,5只龟类动物均为龟鳖目平胸龟科平胸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价值1.25万元。

裁判结果: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福、盘某富、盘某友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吴某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赵某福、盘某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盘某友非法制造枪支,吴某钊非法买卖枪支,以相应犯罪论处。根据赵某福等人犯罪事实、地位、作用及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赵某福、盘某友、盘某富、吴某钊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赵某福、盘某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诉晋某等三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10月5日,晋某约宋某琳、吕某琪前往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当晚,三人使用了燃气炉并燃放仙女棒玩耍。随后,晋某站到观景平台的阶梯处点燃其携带的“铁棉花”(钢丝棉烟花)挥舞给宋某琳、吕某琪观看,造成火星飞溅,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烧毁景区内重点公益林1.1255公顷。

经委托,桂林市某林业设计院作出《植被恢复方案》,植被修复工程总投资为140224.64元,评估费用30000元。经鉴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约为38721.5元,鉴定费用2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晋某等三人连带承担上述费用。

裁判结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晋某等三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国家5A级景区漓江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大面山山顶露营时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失火烧毁森林重点公益林,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生态环境修复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晋某等三人具有违规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联络,其间未相互提醒、制止,进而引发山火,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认定晋某的过错明显大于吕某琪、宋某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晋某等三人对各项损失和费用210946.14元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内部责任份额中晋某承担60%,吕某琪、宋某琳各承担20%。宣判后,晋某等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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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285 记者:韦薇 通讯员:韦成 马嘉艺 编辑:汪峰屹 责任编辑:黎南茜 值班编审: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