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节目
由南宁市司法局与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民法典(姓名权和名称权)
(点击音频收听完整节目)
↓↓↓

普通人取名能否随心所欲
艺名笔名受法律保护吗
名称相似会构成侵权吗
专业律师为您解读
《民法典》对姓名的保护范围
这一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姓名权的具体内容,表明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命名自由,即父母可为子女自主选择姓名;
改名自由,成年公民可依法申请变更姓名;
使用自由,在民事活动中使用登记姓名或笔名、艺名。
比如说,小明是一个自然人,他有权决定自己叫小明,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去更改自己的姓名。
《民法典》第1017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姓名的决定权与变更权
小伙本名朱云飞,2024年5月自己到公安机关改名为“朱雀玄武”。后来他去香港游玩一趟,回来后决定申请改名为“朱雀玄武敕令”。但是他还是觉得这个名字不够好,加上母亲姓周,他计划改名为“周天紫薇大帝”,既有着传统文化中“紫薇星”尊贵的寓意,加上“大帝”二字,让名字听起来“更霸气”,于是他就在湖南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改名,但这次改名申请没有通过。
姓名避免过度特立独行
自然人的姓名权虽然具有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但对其行使是有限制的,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实践中滥取姓、乱取名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时有发生。小伙申请改名“周天紫薇大帝”,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存在明显不良社会影响。比如“大帝”作为宗教或神话称谓可能引发争议,四字以上的超长姓名可能影响社会管理,最终“周天紫薇大帝”这个名字因存在敏感性,容易引发公众误解,也存在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风险,所以不予审批该名字的变更申请。
姓有严格限定
名可以自由创设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案件:父母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一对夫妻离婚后,孩子随母亲生活。母亲未经父亲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自己的姓氏。父亲得知后,认为母亲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但在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问题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母亲未经父亲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侵犯了父亲对孩子姓名的决定权,判决母亲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来的姓氏。
父母可以给孩子取名
但在涉及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问题上
父母双方应当充分协商
尊重对方的权利
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的人身权利。与自然人姓名权不同的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还包括转让的权利。这是因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往往与其商业信誉、经营业绩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比如一家公司,它可以给自己取一个合适的公司名称,并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这个名称,也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变更名称,甚至把名称转让给其他主体使用。
《民法典》第1013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常见侵犯方式
一是干涉,即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干涉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比如,父母强迫成年子女更改姓名,这就是对子女姓名权的干涉。
二是盗用,即未经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名称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比如打着经过某著名人士同意或者授权的幌子,以该著名人士的名义开办会所。
三是假冒,即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假冒他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冒名顶替案。需要注意实践中存在同名同姓的情况,这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仅仅登记的姓名与他人相同,不构成假冒侵权行为。
但是,某民事主体的行为足以使他人误认或者混淆的,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人与篮球界的姚明同名同姓,都叫“姚明”,若其在正常生活中使用姚明,不构成假冒,但若其对外宣称自己是篮球界的姚明,并以此从事各种民事活动,就很可能构成假冒侵权。
又比如,甲公司没有经过乙公司的许可,就使用乙公司的名称进行商业活动,这就侵犯了乙公司的名称权。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会假冒知名企业的名称来进行诈骗等违法活动,这也是严重侵犯名称权的行为。




最近突然收到不少朋友询问,问我怎么开始在某某培训机构当老师了。我才发现,这家培训机构在招生广告中擅自使用了我的姓名进行宣传,导致很多学员误以为我是机构的授课老师,我该怎么办?
潘律师
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了对小王姓名权的侵犯。培训机构在没有经过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小王的姓名进行课程宣传,这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培训机构的这种行为显然没有得到小王的许可,侵犯了小王的姓名权,构成侵权。
小王可以先和培训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小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王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培训机构冒用他姓名进行宣传的资料、造成的影响等。人民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做出公正的判决。所以,当我们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欢迎大家在微信上搜索并关注“南宁普法”微信公众号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在节目当中请到相关专家、律师帮您解答。
更多精彩内容
大家可点击上方音频获取!
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民法典(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