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商业往来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而当债务人陷入财务困境,无钱偿债时,是否存在可行的解决之道?“以物抵债”这一方式能否成为化解僵局的有效途径?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巧妙运用“以物抵债”,成功执结一起农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孟某以60吨鸡粪来折抵债务,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
这起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某农资公司与孟某因农药买卖产生了经济纠葛。孟某经营果场,由于资金周转方面出现了难题,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农资公司的货款。农资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柳江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孟某需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2.6万余元。
然而,一纸判决并不意味着问题的顺利解决。判决生效后,孟某依旧因为资金紧张,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农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展开调查,却发现孟某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状况让案件一度陷入了“执行不能”的困境,似乎进入了死胡同。
但执行法官们并没有轻易放弃。他们秉持执着精神,持续追踪财产线索,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就在此时,案件迎来了转机。农资公司向法院反映,孟某已经同意以60吨鸡粪来折抵债务,并且双方就此事达成了和解意向。
获此线索后,执行法官们立即行动起来,展开了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一方面,他们向孟某确认以物抵债是否是其真实意愿,以及他是否具备相应的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法官们也详细了解农资公司接收这批鸡粪的可行性,以及后续的处置方案。毕竟,“以物抵债”不仅仅是简单的物品交接,还涉及诸多实际操作和权益保障的问题。
经过一番严谨的核查,事实逐渐明晰:孟某已经将60吨鸡粪交付给了农资公司,而农资公司也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成功联系到了种植户接手这批鸡粪。这些鸡粪对于种植户来说是宝贵的肥料,能够有效助力农作物生长,实现了资源的有效利用。就这样,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这起看似棘手的债务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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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以物抵债”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首先,债务必须已届履行期限,这是基本前提;其次,双方要达成“以物抵债”的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最后,“以物抵债”的行为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禁止流抵(质)规则,例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直接以物抵债”,这种情况可能因违反规则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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