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建房本是件大事、喜事,可要是建房质量出了问题,引发纠纷,那就让人头疼了。如果不满意建房的质量,能否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呢?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让人闹心的纠纷。
2022年,潘叔打算在村里新建房子,便找来江某施工。双方商定好工价、开工时间等事宜后,江某带着工人,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按潘叔的要求开始建房。房子建成后,潘叔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剩9000多元尾款未付。
潘叔入住新房后,却发现了不少问题:楼面高低不平、楼梯参差不齐,墙体还有脱灰和渗水的情况。潘叔觉得这明显是江某施工质量不行,和自己要求相差甚远,于是拒绝支付剩下的工程尾款。
江某可不这么认为。他觉得自己只是负责施工,材料是潘叔采购的,而且施工全程潘叔都在现场监工,竣工的时候潘叔也没提过意见。如今房子都建好三年了,风吹日晒有点墙体脱灰、渗水是正常现象,潘叔就是找借口不想给尾款。
两人为此多次协商,可始终谈不拢。无奈之下,江某将潘叔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建房标准符合当地农村建房行业规范,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江某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而潘叔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并且,潘叔接收房屋后直接入住,这一行为可视为对房屋验收合格。潘叔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或者证明自己向江某反映问题后,江某未按要求整改,所以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在武宣县人民法院三里法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潘叔一次性支付江某7000元工程款,并且当场履行完毕,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不过承包人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潘叔不能仅因房屋存在一些表面问题就拒付工程款。如果在建房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瑕疵,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返工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不能直接拒付或减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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