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积蓄买的房子,却遭遇屋面漏水难题,到底该由谁来负责?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期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清晰界定了责任归属,引发广泛关注。
2019年1月,市民黄聪与谭莉怀着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置了一套规划用途为商业的商品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同时,前期物业公司将负责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020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黄聪和谭莉,看似一切顺利,然而隐患却在悄然滋生。
时间来到2023年6月,黄聪和谭莉发现房屋大门入口处的屋面出现漏水情况。他们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也及时将该情况转达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对漏水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仍有漏水迹象残留。无奈之下,黄聪和谭莉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15天内维修好屋面防水,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在约定的5年保修期内出现屋面漏水问题,因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理应对此承担维修责任。对于黄聪和谭莉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由于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房屋漏水所导致的损失具体数额,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该诉求不予支持。此外,物业公司在收到业主反馈后,已及时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映情况,且开发公司也进行了处理,物业公司已履行其约定的服务义务,无需承担房屋漏水修复及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黄聪和谭莉的商品房屋面漏水问题进行修复。
法官提醒,购房者在商品房交付后,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及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维修,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房地产开发公司则应严格依约履行维修义务,及时解决房屋质量问题,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这起案件的审结,为明晰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提供了典型范例,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着积极意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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