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独家委托中介交易算不算“跳单”?法院这样判

在房产交易市场中,“跳单”行为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如何界定责任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6月30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以司法裁判厘清“跳单”争议中的责任边界,为规范房产交易秩序提供了指引。

2023年3月17日,赵樯为出售凭祥市友谊大道某小区房屋,与当地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独家委托协议。协议约定房屋对外挂牌价58万元、出售底价55万元 。中介公司承诺努力促成不低于55万元的交易,并支付2000元限时出售保证金。同时明确,委托期内赵樯不得另寻他方卖房;委托期限届满6个月内,若利用中介公司资源成交,赵樯需支付出售底价4%的违约金。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孙勇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售房信息,唐丽娟夫妇看到后联系孙勇看房,并支付2000元购房诚意金。后续因价格谈至50万元且税费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交易未成,诚意金退还。但很快,唐丽娟夫妇通过另一家置业公司,以49.8万元与赵樯达成交易,并向该置业公司支付5000元居间服务费。

中介公司认为这笔交易构成“跳单”,将赵樯和唐丽娟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赵樯支付2.2万元违约金、退还2000元保证金,唐丽娟夫妇支付8250元中介活动必要费用。

凭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委托期限届满6个月内成交房产要支付出售底价4%的违约金”条款已用下划线标注提醒,该约定旨在防止“跳单”,未损害赵樯利益,合法有效。赵樯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协议于9月17日到期,5天后赵樯即与中介公司曾介绍的唐丽娟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依据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考虑实际损失,法院将违约金酌定为6500元,不支持退还保证金诉求。唐丽娟夫妇虽未通过原中介成交,但获取并利用了其服务,应支付必要费用,法院酌定3000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赵樯支付中介公司违约金6500元,唐丽娟夫妇支付中介公司费用3000元。

法官认为,此判决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秩序。各方应坚守契约精神,买卖双方不可心存侥幸“跳单”避费,中介也需规范服务,共同构建诚信有序的房产交易环境。(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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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90 记者:韦薇 通讯员:马奔贤 卢光艳 马琳 编辑:陈碧莹 责任编辑:罗宁 值班编审:黄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