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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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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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行政处罚执法方式,持续推动行政处罚工作高质量开展,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与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一百条。
跟着《说法讲理》一起以案释法!
一、《办法》修订主要有哪些考虑?
《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注重衔接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办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新增和修订条款,对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作出细化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决策、管辖及外部协同、调查取证、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送达、罚款缴纳、主动纠错程序、跟踪评价机制等规定。二是注重回应金融监管实践的新要求。《办法》紧密联系监管实践经验,聚焦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完善行政处罚目标、扩展行政处罚对象、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完善数字化建设等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
《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
在文件名称上,由《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考虑到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总局执法对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机构类型,《办法》将行政处罚对象从银行保险机构调整为金融机构。
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完善行政处罚决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复杂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决策规定,增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办理和销案程序。二是优化行政处罚管辖及协同机制,明确总局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管辖分工规则,对于不属于监管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依法及时移送。三是完善调查取证及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明确不予处罚程序,完善执行程序。四是强化执法监督和数字化建设,增加主动纠正行政处罚决定错误或行政处罚被撤销程序,要求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完善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相关规定。
三、《办法》在完善当事人救济权利方面
有哪些规定?
《办法》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优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及听证等当事人权利救济规则,规定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或者经补充调查,对事先告知书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拟处罚决定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对当事人进行告知。二是完善不予处罚程序,规定制发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发现存在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并送达当事人。三是完善执行程序规定,明确对于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明确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四、《办法》在加强内部约束方面
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监管部门主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重大错误、被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要求纠正以及被司法判决撤销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或者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二是规定总局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处罚各环节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行政处罚跟踪评价机制,对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评估。三是规定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案例一:2024年某村镇银行因贷款审批不严,被银保监会罚款80万
律师释法:按照新办法,这类案件会先区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不同标准。新修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了不同行业领域在行政处罚上的区分标准 ,如果是银行业机构,省级派出机构对单位的大额罚款标准是300万以上,那这家银行的80万罚款就不属于“大额”,不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情形。但如果是保险业机构,50万以上就算大额,必须告知听证权利。这种分类管理其实更公平,就像买东西按重量计价一样,违法成本也该按行业特性来算,完全符合新办法中对不同行业处罚标准差异化的规定。
案例二: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在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会计核算不规范,于近日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20万元;对周某某等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共计 41 万元。并且公开信息显示,该股份公司近年来屡收罚单,处罚金额从数十万到千万级别不等。例如,今年其河南省分公司因违规开展不良资产收购业务被罚款50万元;2023年底,该公司也因14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合计罚款高达 1810 万元。
律师释法:这个案例生动展现了监管部门如何运用“过罚相当”原则处理不同规模、不同情节的金融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单次违规,如河南分公司的违规行为,处以 50 万元罚款;而对于系统性、多次违规且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如 2023年底的14项违规,处罚金额高达 1810 万元。这种差异化的处罚策略,既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又确保了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匹配,有效维护了金融市场秩序。虽然这个案例发生在新办法实施之前,但是同样契合新办法的精神。

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月1日起施行。加大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支持力度。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对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进行统筹规范。
4、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0元降低至9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2元降低至1元。
5、《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完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修复信用。
6、强制性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7月1日起实施。新国标明确“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主要包括妇女经期卫生用品、排泄物卫生用品(不包括厕所用纸)和卫生湿巾、抗菌剂、抑菌剂等其他卫生用品。
7、《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7月15日起施行。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法定身份证件信息为基础,以网号、网证、网络身份应用标识为呈现方式。
8、《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7月15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变更登记方式转型为企业,保留成立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行政许可等关键信息,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便利,降低转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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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解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办法》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