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强化诚信责任,杜绝虚假宣传

《说法讲理》节目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强化诚信责任,杜绝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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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持:北方,嘉宾: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恺晨)

案例1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原本即将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就在签约前一日,一位在业内颇具影响力的自媒体博主杨某,在其运营账号中发布评论文章,指称该公司“诈骗”“抢劫”“打劫同行”,并用“无赖”“强盗”等侮辱性词汇对企业行为进行恶意定性。 文章迅速传播,造成大量负面舆情,致使开发商临时中止合作。企业认为该行为构成恶意抹黑和虚假宣传,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专业自媒体人,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发布信息,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经超出合理批评范畴,侵犯企业名誉权,最终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案例2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内知名的资讯平台。在向饮品公司核实是否裁员的问题时,饮品公司已经明确回复“暂时没有”。但该传媒公司随后却在多个平台发布“独家: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未经证实的内容,引发大量转发与讨论。 结果,这篇报道不仅对饮品公司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引起了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的高度关注。 

法院认为,该传媒公司未尽核实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3

这名测评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内容称该车企的某款车“存在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问题。但问题是——他并没有实际测评,更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这些言论。

法院审理后指出,作为汽车测评人员,其专业身份决定了他在发布测评信息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既然没有做过测试,也没有数据佐证,就不应发布此类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对汽车公司的名誉侵权,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网络虚假宣传常见套路

第一,“夸大承诺型”——比如“7天瘦10斤”“一招年入百万”,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早被明确禁止;

第二,“假权威背书型”——伪造“某某权威机构认证”“央视都说好”等,很多都是凭空捏造;

第三,“伪造文书型”——如冒用公章、制作假红头文件,借此误导公众;

第四,“制造恐慌型”——例如“你每天都在吃毒素”“90%的人都被骗了”,这类说法往往情绪先行、证据缺乏;

第五,“恶意蹭热点型”——编造某企业和热门事件有关联,实为带节奏抹黑。

⚖️ 法律底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虚假宣传包括:第一,明知信息失实仍对外传播;

第二,夸大或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第三,利用自媒体、电商平台、测评号等方式,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诋毁他人。

不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发言,只要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或扰乱市场,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律师提醒:

第一,转发不等于免责。只要你扩大了虚假内容的影响范围,就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第二,恶意引导评论区,比如“你怎么看?”“真的很离谱”,如果诱导读者对他人形成负面认知,同样会被纳入法院判断范围;

第三,有影响力的账号责任更重。你粉丝越多、影响力越大,法律对你“核实义务”的要求也就越高。

企业维权五步法

第一步,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截图、下载、封存视频或文章内容,并结合时间、账号、IP等信息,最好能公证或上链存证;

第二步,投诉下架:通过平台的举报渠道,申请删除或屏蔽;

第三步,律师函施压:由专业律师团队发函,亮明法律立场,很多时候能促使对方自删或回应;

第四步,评估诉讼:若影响较大,应考虑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或申请行为保全;

第五步,危机回应:视情况选择主动澄清、回应声明,但要把握节奏,避免过激反应造成“二次伤害”。

结语

对个人:网络发言权不是“免罪金牌”,粉丝越多责任越重;

对企业:诚信经营是最好“防火墙”,合规审查要跑在营销前面;

对社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需要司法、平台、企业、公众的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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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阅读量:660 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