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节目
由南宁市司法局与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播出平台及时间
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本期关注
强化诚信责任,杜绝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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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原本即将与一家开发商签订分销代理合同。就在签约前一日,一位在业内颇具影响力的自媒体博主杨某,在其运营账号中发布评论文章,指称该公司“诈骗”“抢劫”“打劫同行”,并用“无赖”“强盗”等侮辱性词汇对企业行为进行恶意定性。 文章迅速传播,造成大量负面舆情,致使开发商临时中止合作。企业认为该行为构成恶意抹黑和虚假宣传,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专业自媒体人,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发布信息,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已经超出合理批评范畴,侵犯企业名誉权,最终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企业经济损失。
案例2
某传媒公司是行业内知名的资讯平台。在向饮品公司核实是否裁员的问题时,饮品公司已经明确回复“暂时没有”。但该传媒公司随后却在多个平台发布“独家:某饮品公司裁员20%”等未经证实的内容,引发大量转发与讨论。 结果,这篇报道不仅对饮品公司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引起了内部员工和外部客户的高度关注。
法院认为,该传媒公司未尽核实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3
这名测评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内容称该车企的某款车“存在制动失效”“质量堪忧”等问题。但问题是——他并没有实际测评,更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这些言论。
法院审理后指出,作为汽车测评人员,其专业身份决定了他在发布测评信息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既然没有做过测试,也没有数据佐证,就不应发布此类评价。
最终,法院认定其构成对汽车公司的名誉侵权,判令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网络虚假宣传常见套路
第一,“夸大承诺型”——比如“7天瘦10斤”“一招年入百万”,这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早被明确禁止;
第二,“假权威背书型”——伪造“某某权威机构认证”“央视都说好”等,很多都是凭空捏造;
第三,“伪造文书型”——如冒用公章、制作假红头文件,借此误导公众;
第四,“制造恐慌型”——例如“你每天都在吃毒素”“90%的人都被骗了”,这类说法往往情绪先行、证据缺乏;
第五,“恶意蹭热点型”——编造某企业和热门事件有关联,实为带节奏抹黑。
⚖️ 法律底线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虚假宣传包括:第一,明知信息失实仍对外传播;
第二,夸大或捏造事实误导公众;
第三,利用自媒体、电商平台、测评号等方式,进行误导性宣传或诋毁他人。
不论是企业行为,还是个人发言,只要造成他人名誉受损或扰乱市场,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律师提醒:
第一,转发不等于免责。只要你扩大了虚假内容的影响范围,就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第二,恶意引导评论区,比如“你怎么看?”“真的很离谱”,如果诱导读者对他人形成负面认知,同样会被纳入法院判断范围;
第三,有影响力的账号责任更重。你粉丝越多、影响力越大,法律对你“核实义务”的要求也就越高。
企业维权五步法
第一步,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截图、下载、封存视频或文章内容,并结合时间、账号、IP等信息,最好能公证或上链存证;
第二步,投诉下架:通过平台的举报渠道,申请删除或屏蔽;
第三步,律师函施压:由专业律师团队发函,亮明法律立场,很多时候能促使对方自删或回应;
第四步,评估诉讼:若影响较大,应考虑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或申请行为保全;
第五步,危机回应:视情况选择主动澄清、回应声明,但要把握节奏,避免过激反应造成“二次伤害”。
结语
对个人:网络发言权不是“免罪金牌”,粉丝越多责任越重;
对企业:诚信经营是最好“防火墙”,合规审查要跑在营销前面;
对社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需要司法、平台、企业、公众的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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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