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南宁市宾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余名被执行人“受邀”旁听。该院通过公开宣判和以案示警的方式,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宣判现场。通讯员 苏海芸 摄
在该案中,被告人施某与邹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施某支付邹某50万元。但施某在明知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某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转让至他人名下,并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上述判决生效后,某水泥厂陆续结算货款以及退还保证金共计46.3万元到该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施某先后将其中的42.9万元转入其亲友账户,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作为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认罪态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为彰显对拒执行为“零容忍”,在该案宣判当天,该院还“邀请”20余名被执行人到庭旁听,通过公开宣判和以案示警的方式,警示那些打算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只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才是唯一出路。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性,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法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用好各项执行措施,确保每一份生效裁判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在此警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律权威不容挑战,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及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规避、抗拒执行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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