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讲理|防溺水!防溺水!!防溺水!!!

《说法讲理》节目

南宁市司法局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综合广播

联合制作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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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新闻台:周二 19:00(首播)

1074交通台:周六19:0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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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防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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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节目主持:北方,嘉宾: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韦星)

7月25日是世界预防溺水日

正值暑期

溺水事件进入高发期

预防溺水一定要警钟长鸣!

案例一

  16岁小白与同伴小林(16岁)、小美(14岁)相约河边摸鱼虾。小白不习水性滑入深水区,小林下水施救未果后上岸呼救,小美立即报警,但小白最终溺亡。家属起诉要求同伴承担40%责任(赔偿7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伴非法定救助义务主体,结伴玩耍属情谊行为,无组织管理关系,且小林已尝试施救,小美及时报警,二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保尚且不足,‌不苛求超出能力的救助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同伴无责‌‌。

案例二

  15岁小张与同学小房结伴游泳,小房溺水时小张未呼救且在成年人询问小房情况时隐瞒事实,导致救援延误、小房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同伴目睹溺水后隐瞒真相,构成‌“放任损害扩大”的消极不作为‌,违反法定救助底线‌,存在重大过失。小张虽为未成年人,但隐瞒行为直接导致后果恶化,突破“年龄豁免”原则,‌应按过错比例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承担10%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实际赔付。

案例三

  18岁成年人小李带学弟15岁小黄去河里游泳,小李半途有事先行离开,小黄后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主动带未成年人至危险河道游泳,该行为使其负有临时监护及安全保障义务。中途擅自离开导致小黄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直接违反《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注意义务‌。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件还涉及刑事责任,即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上小李离开时小黄仍在水中,其不作为与小黄溺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小李明知未成年人独自野泳有溺亡风险仍轻信可避免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本案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立案。

以上三个案例中,同伴责任是不断加重的。

在同伴邀约游泳溺水案件中,同伴责任的认定在事前看是否进行组织邀约发起活动,事后看是否尽到了合法的救助义务。

像案例一的情况,同伴既未发起游泳活动,在溺水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援,已尽到救助义务,故对事故后果没有责任。而案例二中同伴在溺水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放任损害后果扩大导致救援延后,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到了案例三成年人事前组织邀约未成年人去危险河道游泳已产生临时监护义务,在未确认未成年人安全的情况下中途离开具有重大过失,故最后涉嫌刑事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发现他人溺水,如何正确处理?
01

立即启动应急系统

 

发现溺水者后,首先高声呼救吸引周围成年人协助,同时迅速拨打119120等紧急电话。报警时需清晰说明精确地点,如XX河道第三座桥墩下游50溺水人数水面情况水流急缓。若环境嘈杂,可用手机发送定位给急救中心。此时切忌因慌乱而离开现场或中断通讯。

02
实施岸上优先救援

  使用延伸物进行救援‌,尽可能寻找长竹竿、树枝或衣物拧成的长绳,‌趴跪姿势降低重心‌,横向递送给溺水者。若溺水者意识清醒,指导其抓握后匀速拖回,避免突然发力导致脱手‌;没有长杆长绳的情况要想办法进行岸上救援,将空水瓶、泡沫箱、救生圈等捆扎成团抛向溺水者上游,利用水流助其抓住‌。多次抛掷未命中时需快速回收重抛或者尝试自制浮具‌抛向溺水者。

03
如必须下水,则得观察水面情况

 

  入水后注意接近方式‌,要从背后环抱溺水者腋下,避免与其正面接触。若被溺水者抓住手脚无法游动,可立即下潜挣脱。在拖带溺水者的时候采用反蛙泳姿势仰浮,用肘部夹住溺水者头部保持口鼻露出水面,靠腿部力量侧向移动‌,若遇漩涡或滚水坝,顺水流方向潜游冲出,不可逆流挣扎‌。

04
上岸后正确处置

  救溺水者上岸后,如果溺水者意识清醒则安置稳定侧卧位,清理口鼻泥沙水草,盖衣物保暖并等待医护人员‌;若溺水者当时已无呼吸心跳,则应立即清除口腔异物,‌按30:2比例实施心肺复苏:掌根按压两乳头连线中点(深度5-6厘米),30次后人工呼吸2次。吹气时捏鼻包嘴吹1秒,见胸廓隆起即松口‌;持续急救至呼吸恢复或专业人员接手,期间每2分钟检查脉搏‌。生命救援分秒必争,但更需智慧与规范。

记住

‌呼救优于下水

工具优于徒手

专业优于热血‌

每掌握一种科学方法

就可能多挽救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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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说法讲理》栏目组
原标题丨暑期防溺水
一审丨黄馨怡
二审丨李夏
三审丨杨泓

阅读量:121 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