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担普法专栏
(第三十期)
编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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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
问题的裁判规则
夫妻共有房产作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重要共同财产,其权属处置问题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具体表现为:部分配偶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等行为),这种单方处置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更易引发家庭矛盾与社会纠纷。本文主要讨论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裁判规则。
一、夫妻共有的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即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夫妻共有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除非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这一规则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避免因财产份额问题影响夫妻关系。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如出售、抵押、赠与等),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方无处分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文的隐含意思为,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所订立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此外,根据广东高院的意见(广东房屋纠纷指引第7条):当事人以“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买受人的善意取得、认定和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一方无处分权出卖房屋时,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善意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一)第14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善意的例外,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一)第20条:转让合同未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受让人不再根据善意取得所有权。

四、房屋被善意取得了怎么办?
对于买受人,受让人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而根据婚姻编解释(一)第28条,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广东省高院相关处理规则参考
从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处置问题的裁判来看,广东省因其不动产交易活动市场化程度较高,广东省高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具有较大参考价值。
(一)产生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一是人民法院可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二是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房屋在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一方面,买卖合同因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能履行的,买受人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准许。
另一方面,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合同继续履行:1.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2.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3.买受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4.存在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三)房屋在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另一方请求返还房屋的,则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审查。
来源: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