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规范安全生产涉企行政检查 不得委托第三方到企业实施检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涉企行政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强化规范精准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检查质效和安全监管水平。

《实施细则》对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到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也不得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开展此类检查,确保检查主体的规范性与权威性。

在重点检查单位方面,《实施细则》清晰界定了范围。应急管理部门将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被举报、投诉或者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近两年曾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同时明确重点检查事项,且强调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保障安全监管的同时,兼顾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为规范检查流程,《实施细则》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在入企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检查前,应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检查时,需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单次入企检查总人数控制在10人(包括专家,持证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以内。此外,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方案批准后,要进入全区统一的“扫码入企”系统查询行政检查对象年度接受检查情况;入企检查时,应当主动亮码,接受被检查人的核验、评价和监督,实现检查人员与企业双向互动,以此逐步提高行政检查服务企业的水平。

此次《实施细则》的印发,是广西在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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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88 记者:韦薇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黎南茜 值班编审:卢超 覃凤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