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原区长林涛被逮捕!

9月26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原区委副书记、区长林涛(正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日前,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林涛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林涛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林涛,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闽侯县,200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党组书记、区长,南宁市兴宁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兼),南宁市兴宁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

2025年2月27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林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私欲膨胀、唯利是图

在城市建设有关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利

2025年8月12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林涛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林涛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私欲膨胀,唯利是图,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项目承揽、城市建设有关业务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林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林涛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南宁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兴宁区第十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阅读量:583 编辑:韦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