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中院发布5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重拳打击"诉讼造假"

虚假诉讼不仅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更严重扰乱正常诉讼秩序、侵蚀司法权威与公信力。9月2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近年来查处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通过曝光具体案情与处理结果,释放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的明确信号。

1. 711万“借款”闭环空转,虚假诉讼被罚1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出借711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唐某某虽向覃某某转账711万元,但随即取现存入第三人王某某账户,后又从该账户将资金转回自己名下,覃某某自始至终未实际控制该笔款项,案涉《借款协议》实际未生效。此后,唐某某隐瞒事实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覃某某需归还本息及违约金合计1085.61万元,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疑点后发出检察建议书,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经审查确认,唐某某明知借贷关系未真实发生,仍通过虚假陈述提起诉讼,已构成虚假诉讼。

处理结果:兴宁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认定唐某某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2. 离婚期间姐弟伪造债务,涉事者被移送公安侦查

基本案情:陈某善在与杨某的离婚诉讼期间,为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胞姐陈某英串通,伪造3张借条虚构19.3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为掩盖造假痕迹,陈某善从自己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多次取现存入陈某英账户,再由陈某英账户转回自己账户,刻意制造“借贷资金流转”的银行流水。在离婚诉讼中,陈某善提出分割该笔“共同债务”,因杨某提出异议且需保障债权人权益,法院未予处理并释明可另案起诉。离婚判决生效后,陈某英持伪造借条向横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与陈某善共同归还19.3万元借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横州市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英、陈某善伪造借条、虚构银行流水、恶意串通侵害杨某财产权益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陈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将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

3. 6人串通捏造90万夫妻共同债务,最高单处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的5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共同被告陈某与何某已于2016年初诉讼离婚。5案原告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分别与陈某存在朋友、师徒、兄弟、连襟等亲密关系,均诉称陈某与何某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向自己借款,合计主张90万元债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处理结果:江南区法院审查发现,5名原告均无法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有效证据,且主张的借款事实存在诸多合理性疑点,据此认定原告与陈某之间未成立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基础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要求何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亦无依据,法院依法驳回5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结合陈某等6人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悔过表现等因素,法院对楚某、陆某、王某、郑某、赵某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对主导串通的陈某处以10万元最高限额罚款。

4. 园林场经营者借“走账合同”索90万,犯虚假诉讼罪获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蒙某某系某个体园林场经营者,先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148.5万元的《绿化种植工程劳务合同》。后为配合建筑公司挂靠方套取工程款,双方另行签订总价288.3万元的《绿化苗木购销合同》——该合同仅作走账用,无真实交易,标的物与真实合同一致但单价被人为抬高。建筑公司按真实合同履约并超额付款后,蒙某某已将走账款项返还指定账户,却仍隐瞒真相,以“走账合同”为依据起诉,索要90余万元虚构货款及利息,还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法院查封冻结建筑公司98余万元财产,案件经两次开庭严重干扰司法活动。

处理结果:西乡塘区法院认定,蒙某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侵害他人权益,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即便其提出无罪辩护,法院结合多项关键证据(证人证言证实合同仅走账、两份合同单价差异反常、银行流水佐证款项转回、微信记录证明其明知故犯),综合考量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影响,最终判处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二万元,扣押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 科技公司以“定金”为名造假,撤诉未获准还被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某木场转账60万元并标注“定金”,随后以“该款项为林木买卖定金、木场未履约”为由起诉,后又以“证据不足需补充”申请撤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不存在林木买卖合同关系,60万元实为科技公司通过木场走账、支付给案外人邓某的好处费,科技公司当庭承认虚构事实起诉并愿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邕宁区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单方捏造“60万元为定金”的基本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既侵犯木场合法权益,又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故依法不准许其撤诉申请,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鉴于其行为损害司法权威与公共利益,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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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55 记者:韦薇 通讯员:胡玉婷 编辑:陈碧莹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卢超 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