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习课的放松方式演变成一场身心伤害,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学生因观看恐怖电影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为校园管理、学生权益保护及社会责任划分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样本。
惊魂自习课:一场电影引发的精神危机
2023年10月的一个午后,某学校的自习课堂上弥漫着与往常不同的气息。因科任老师临时请假,班级自习课的安排被改变——在部分学生提议、班主任默许及全班同学同意后,一部恐怖电影的画面在教室屏幕上展开。彼时,没人预料到这场“放松”会引发后续的风波。
就读于该校的学生子涵,和同学们一起观看了这部电影。当晚,子涵与母亲的微信聊天就出现了胡言乱语的异常状况;几日后,父母将其从学校接出,送往医院就诊,最终被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一纸诊断书,让“自习课看电影”的事件性质彻底改变——子涵及其家属认为,患病与观看恐怖电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学校在组织管理上存在过错,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万余元。
三方角力:责任认定的多重博弈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各方观点激烈碰撞。学校方提出抗辩:子涵患病的根源在于其自身特殊体质或潜在疾病,与学校教育管理行为无因果关联。学校强调已建立完善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履行了应尽职责,仅同意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主张由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保险公司则从医学和管理现实角度分析: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的诱因复杂,涵盖心理、社会、遗传等多重因素。当天有数十名学生共同观影,仅子涵出现严重不适,足以说明其自身因素的主导作用。同时,保险公司认为,要求学校实时掌握每个学生的情绪变化不具现实性,故仅认可10%的责任比例。
法院审理过程中,着重核查了关键事实:结合子涵的《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其症状从观影当晚出现至入院具有连续性;且子涵此前无精神疾病病史,亦无家族遗传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观看恐怖电影与诱发精神疾病存在直接关联。
同时,法院指出,电影是在学校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观看,学校在活动组织与风险管控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子涵作为未成年人,对恐怖电影的潜在危害应具备基本认知,且其自愿参与观影、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酌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子涵赔偿经济损失9182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厘清权责的法律与教育逻辑
主审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解读此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进一步阐释,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并非“无限责任”,只需尽到一般照管义务即可;但如果学校明知活动存在特殊危险却放任不管,或未及时制止学生参与危险活动,则需承担“个别照管职责”。同时,未成年学生虽心智尚未成熟,但具备一定的辨别和认知能力,对自身参与的危险行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判决既明确了学校在校园活动组织中的风险管控义务,又强调了学生自身的责任意识,实现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管理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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