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担普法专栏
(第三十一期)
编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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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中
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
是否免除其债务
传统观念里,总说“父债子还”,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这个观念已经被打破。民法典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意思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偿还。
实践中,当继承人发现老人留下的债务比财产还多时,往往会选择“放弃继承”。那么问题来了:放弃继承是否意味着也不用承担债务了? 债权人该找谁讨债?法院又该如何判决?
一、放弃继承≠完全脱身
首先,放弃继承是法律允许的,因为继承不仅有财产属性,还有人身属性。除非放弃继承会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例如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放弃继承),否则原则上是有效的。
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这样的局面: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找不到人、遗产无人管理、法院难以认定责任,陷入“三不管”的尴尬境地。
此时,即使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在遗产管理人尚未明确之前,继承人仍有义务暂时管理遗产,或协助厘清遗产范围、配合清偿债务。想完全“甩手不管”,法律上并不支持。
二、放弃继承的继承人,还能被列为被告吗?
债权人起诉时,往往不清楚遗产到底有没有被继承、被谁继承,常见做法是直接把所有继承人都列为被告。而此时,有些继承人会在诉讼中提交书面声明,表示自己放弃继承。
那么,他们是否能因此退出诉讼?不一定。法院通常会继续将其列为被告,理由有三:
1.放弃可能反悔:根据司法解释,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是有可能被准许的;
2.可能实际占有遗产:有的继承人虽声称放弃,却仍实际占有、控制遗产,这种情况下放弃的效力存在争议;
3.有协助管理遗产的义务:即使放弃继承,在遗产管理人确定之前,仍有义务配合厘清遗产状况。
所以,书面放弃继承并不等于自动免除诉讼责任。法院在确定被告时,会按以下顺序确定:
1.有遗嘱执行人的,以遗嘱执行人为被告;
2.没有的,由继承人推选的人作为被告;
3.继承人未推选的,所有继承人共同作为被告;
4.如果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则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作为被告。
遗产管理人制度就像一个“兜底条款”,确保总有一个明确的主体来应对债务问题。
三、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1.确认债权是第一步
债权人首先要确认自己的债权是真实合法的。有时这本身就有争议,需要通过另一个诉讼(即债权纠纷)来解决。债权纠纷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是两个独立但又紧密相关的诉讼,实践中法院常将它们合并审理。
2. 判决书里的一句话,藏着所有可能
我们常在判决书中看到这样一句话:“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履行债务。”这句话看似笼统,实则精准地涵盖了三种可能:
(1)如果有人继承,就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如果部分人放弃,则由其他继承人在各自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如果所有人都放弃,因无人继承财产,继承人无需履行债务。
判决作出时,遗产往往还未最终分割,法院这样表述,正是为了覆盖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3. 债权人调查手段有限,可启动“遗产管理人”程序
债权人调查逝者遗产时手段有限,通常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查询存款、房产、车辆等,但这往往滞后且不全面。
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落实遗产管理人责任。如果遗产管理人不明确或不尽责,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第34项、第406项,提起“遗产管理人责任纠纷”诉讼或“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人可以充分运用这两个诉权,鞭策遗产管理人推动债权的实现,打破“债权人不清、继承人不愿、法院难认定”的三难局面。
四、结语
法律在债权人利益与继承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权利,但不代表可以完全摆脱一切责任,尤其是在遗产管理、配合清算等方面。
对于债权人而言,面对债务人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不必惊慌,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明确遗产管理人、查清遗产范围,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