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两月缘尽人散婚介费引纠纷 法院判决厘清公序良俗边界

山东青年范磊为求良缘,支付6.6万元高额婚介费,经红娘陈燕介绍与广西女子何花相识,仅两日便跨省登记结婚。未曾想,这段“闪婚”仅维系两月,何花便不告而别并提出离婚。人财两空的范磊将陈燕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婚介费。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中介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以法律尺度明确了婚介服务的公序良俗红线。

高额婚介费促成“闪电婚姻”,两月后梦碎

2025年初,山东小伙范磊通过当地某婚介认识了从事婚介服务的陈燕。在陈燕的统筹安排下,范磊于2月26日赴广西横州与何花首次会面,双方仅相处两日,便于2月28日在横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当日,范磊以现金形式向陈燕支付6.6万元婚介费,陈燕出具了相应收据。

婚后,范磊与何花返回山东共同生活,但这段婚姻并未如预期般延续。5月7日,何花在未告知范磊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范磊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无果,赴横州寻找亦未能见到对方。5月29日,何花通过微信向范磊明确表达离婚意愿,这段仓促缔结的婚姻就此破裂。

范磊认为,陈燕促成的“闪婚”仅维持两月,收取的6.6万元婚介费远高于当地市场水平,且未履行让双方充分了解的核心服务义务,已构成履约不当。据此,他将陈燕诉至横州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全额婚介费及相应利息。

法院:高额婚介费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燕为范磊牵线介绍结婚对象并收取6.6万元费用,双方已形成中介合同关系。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对该合同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指出:传统习俗中,“媒人”牵线搭桥本为助人为乐之举,但若借婚姻介绍收取高额费用,则与善良风俗相悖。本案中,陈燕在男女双方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促成“闪婚”,其收取的服务费与实际付出的劳务、时间、精力严重不匹配,既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亦违背公序良俗,故案涉中介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同时考量双方过错:范磊在未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下,自愿支付高额费用并仓促登记结婚,自身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陈燕在服务过程中确有物色人选、沟通协调等劳务支出,且范磊与何花已实际登记并共同生活。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陈燕向范磊返还5.1万元婚介费,对范磊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裁判指引:婚介服务需恪守公序良俗底线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裁判不仅是对个案的处理,更对婚介服务市场具有规范引导意义。婚姻关系的核心是情感契合与责任共担,婚介服务的本质应是为未婚男女提供充分了解、培养感情的机会,而非以“快速领证”为噱头追求经济利益。

法官强调,从事婚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不得借婚姻介绍敛财;征婚者亦应保持理性,避免因急于结婚忽视风险,对短时间内促成婚姻的高收费服务保持警惕,防止造成经济损失与精神伤害。

此案的判决,明确了借婚介收取高额费用的法律定性,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婚介服务市场、引导正确婚恋观树立了司法导向——婚姻不是可以交易的商品,公序良俗与法律红线,是婚介服务不可逾越的底线。

(以上人物为化名)

记者:韦薇

通讯员:李雪

编辑:汪峰屹

责任编辑:农荟颖

值班编审: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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