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相聚饮酒本是社交常事,但酒局后的安全责任常被忽视。酒后驾车出事故,同饮、同乘者是否要担责?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清晰界定了同饮、同乘者的法律责任,为酒局参与者敲响安全警钟。
酒局酿祸:酒驾肇事逃逸,伤者索赔多方
2023年12月深夜,甲某与乙某、丙某、丁某四人聚餐,席间甲某、乙某、丙某饮酒,丁某未饮酒。聚餐结束后,乙某、丙某搭乘甲某驾驶的车辆离开,途中甲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多处骨折、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某驾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受伤住院期间,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B保险公司申请救助金46965.58元。因赔偿协商无果,杨某将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158元,甲某等四人赔偿经济损失102209.73元,并向B保险公司支付垫付费用46965.589元。
法院审理:同饮者存过错担责,未饮酒者无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甲某、乙某、丙某未报警、未救助伤者即驾车逃离现场;甲某所驾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事故后A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甲某垫付26000元,B保险公司垫付救助金46965.58元。
针对各方责任,法院作出如下认定:乙某、丙某与甲某共同饮酒,明知甲某酒后驾车却未予制止,反而搭乘其车辆,事故后又未阻止逃逸、未救助伤者,对事故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10%的责任;丁某未饮酒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的经济损失经核定共计205439.31元,其中医疗费188275.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78元、误工费4786元、交通费1000元。
赔偿金额方面,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264元;乙某、丙某按10%责任向杨某赔偿12820.97元,并向B保险公司返还垫付费用4696.56元;甲某需向杨某赔偿89388.76元(已扣减垫付的26000元),并向B保险公司返还垫付费用42269.02元。
责任厘清:酒局参与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指出,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本身不违法,但共同饮酒者因“共同参与饮酒”的先行行为,会产生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聚餐组织者需承担最高注意义务,应主动保障饮酒者的安全,如安排代驾、联系家属接送;同饮者应以身作则,坚决拒绝搭乘饮酒者驾驶的车辆,并积极劝阻酒驾,必要时报警求助;同乘者对酒驾行为的默许,本质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法律追责;未饮酒的同餐者也并非“置身事外”,需坚守“酒后不驾车”的底线,不得纵容酒驾行为。
本案中,乙某、丙某因未尽到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需为自身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法院强调,法律不仅惩戒酒驾者,也会追责酒局中默许、纵容酒驾的参与者,以此警示公众:酒局不是“免责场”,参与者需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乐事酿悲剧。
最终,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2264元;甲某赔偿杨某89388.76元,并向B保险公司返还42269.02元;乙某、丙某共同赔偿杨某12820.97元,并向B保险公司返还4696.56元;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的审结,明确了酒局参与者的法律责任边界,也提醒公众:饮酒聚会需牢记安全底线,同饮、同乘者应主动劝阻酒驾、履行救助义务,共同守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安全。
记者:韦薇
通讯员:王建鹏
编辑:韦玮
责任编辑:唐秋艳
值班编审:李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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